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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人類,都會念念不忘去世的親人或朋友,甚至每隔一 │
│ 段時間就會到死者墓前祭奠、懷念。只有獸類才會扒墳、挖 │
│ 墓、毀人靈寢!「入土為安」,連中共梟雄毛澤東在奪得半 │
│ 壁江山後,都明白挖「蔣母之墓」會得萬世罵名。台州市民 │
│ 政局拒絕行政覆議糾錯,因誰?天台民政局扒墳盜賣,為 │
│ 何?難道僅是中共官商一體、官商勾接對死人行扒皮肥己的 │
│ 生財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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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
原 告:嚴正學 漢族 職業畫家 年齡61歲
朱春柳 漢族 年齡61歲
住所地:北京市回龍觀天慧園小區五幢一單元101室
台州小靈通:8657593
被告:台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丁林超(局長兼黨委書記)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開發區。
電話:0576-8698272
訴訟請求:
1、撤銷台州市民政局「台民復不受字〔2005〕第2號《不予受理決
定書》」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覆議。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2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下屬天台縣民政局購買位於天台縣水南
後山岩下水坑公墓第1排(3、4)兩處墳墓(見收據)辦完購墓手續
後,原告因急於去毆洲和美國,暫作「衣冠塚」,立墳碑,準備第2
年清明移葬骨骸重修墓面。後因鬧SARS尚未回鄉為父母修建。
此後清明,原告請台州朋友去公墓掃墓,總找不到原告父母的墳墓,
今年清明原告再三託朋友查詢,才得知原告父母墳墓已被天台縣民政
局扒墳盜賣,另有新屍正寢。
父母的墳墓被扒賣,做子女的徹夜難眠,欲哭無淚。台州人說:「祖
宗墳出氣了!」,指的是倒了大霉。原告父母的墳墓不僅是出「氣」
了,而且被徹底地洗掠一空!
兩次用掛號信向天台縣民政局交涉,均無回覆(見附信件兩封及掛號
單兩份),故原告特地趕來台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
法》第6條第(九)(十一)款、第28條第(三)款之(4)、
(5)、第29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於2005年10月
29日向被告提起覆議。
2005年11月7日,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寄北京,原告知道
後即去被告處交涉。被告台州市民政局承認反映情況屬實,作出:
「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
1、當日出賣公墓和今日扒墳再賣公墓均為天台縣民政局下屬承包企
業「天台縣殯葬管理所」作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故本機關
不予受理(註:被告推卸給下屬承包企業,無任何證據,原告當
日購買墳墓在天台縣民政局社事科,發票上蓋天台縣民政局官
印,可見官商一體、官商勾接,出事後又拒不受理糾錯,)。
2、(原告)寄給天台縣民政局的兩封掛號信,收到後己作了答覆,
只是工作疏漏(註:沒有證據證明已寄送)未予寄到,現予以遞
交。該答覆:在「全面殯葬改革」和「縣委、縣政府明確要求」
的幌子下,告之:目前(骨灰)公墓價格為6,680元,扣除已付
(土葬)公墓款3,600元,現在只需再付3,080元(天台縣民政局
扒墳盜賣,不僅不糾錯,反以「縣委、縣政府明確要求」進行恐
嚇,非法要求:「只需再付3080元,」是敲詐勒索的強人作
派,)。
原來如此,被告的答覆充滿了血腥和銅臭!
實際上天台縣民政局2002年上半個年以3,600元賣出此(土葬)公墓
後,同年12月全境實行火化,土葬墓成為稀缺資源,價格暴漲,連佔
地極小的骨灰墓都漲至6,680元。為暴利驅使,才出此無良之策扒墳
盜賣原告祖墳。天台縣民政局官商勾接、持權尋租,你若恢復祖宗的
靈寢,請「只需再付3,080元!」
強盜的手段!強盜的作為!!強盜的邏揖!!!竟冠以「全面殯葬改
革」和「按縣委、縣政府明確要求」來實施。
原告認為:如果是人類,都會念念不忘去世的親人或朋友,甚至每隔
一段時間就會到死者墓前祭奠、懷念。只有獸類才會扒墳、挖墓、毀
人靈寢!「入土為安」,連中共之梟雄毛澤東在奪得半壁江山後,都
明白挖奉化溪口的「蔣母之墓」會得萬世罵名。台州市民政局拒絕
行政覆議糾錯因誰?天台民政局扒墳盜賣為何?難道僅是中共官商一
體、官商勾接對死人行扒皮肥己的生財之道!
1、《答覆》中,被告承認:「(原告)於2002年4月15日向我局社
事科購買位於水坑公墓第1排(3、4)兩處墳墓,」很短時間
內,即被扒墳盜賣的事實。本案中的「公墓」是政府向社會推出
的公共產品,原告為父母向被告(民政局)購買「陰宅(公
墓)」已支付了3,600元,獲得了相對永久的使用權(政府出賣
陽宅的土地使用權僅是70年)。不到1年,即被扒墳盜賣;違背
了政府(民政局)出賣和管理公墓(陰宅)的責任,意味著原告
財產權遭受侵害和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
6條第(九)款「申請行政機關(民政局)履行保護人身權利、
財產權利(向民政局購買,理應請求民政局保護不受侵佔!)、
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之規定,
「原告申請行政覆議」屬行政覆議受理範圍,「被告拒絕受理」
違法!
2、出賣公墓和扒墳盜賣「原告祖墳」,是「官商勾接、以權謀私」
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
A、天台縣民政局出賣公墓出具蓋有「天台縣民政局財務專用
章」的《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收據》,民政局出賣公
墓的行為屬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有天台縣民政局公章為證。
B、從被告遞交天台縣殯葬管理所《答覆》的行文上看:「購墓
人朱干卿委託其家屬於2002年4月15日向我局社事科購買
……」,「向我局社事科購買」(而不是向天台縣殯葬管理
所購買)是被告自證其出賣公墓的行為是其他具體行政行
為。
C、《答覆》中「向我局社事科購買」的用語,(證明《答覆》
非天台縣殯葬管理所答覆,因稱局不稱所)純屬天台縣民政
局答覆,或屬官商一體、官商勾接所作出的答覆,被告至今
仍官商不分。
D、《答覆》中列舉「全面殯葬改革」和「按照縣府要求統一將
此地安置……」「縣委、縣政府明確要求」;「全面殯葬改
革」是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縣委、縣政府明確要求」「按
照縣府要求統一將此地安置……」則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6條第(十一)款「認為
行政機關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原告申
請行政覆議」屬行政覆議受理範圍,「被告拒絕受理」違
法!
現提起訴訟,請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此致
椒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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