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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新華〕刑事判決書
(〔2001〕武刑初字第301號)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呂新華,男,29歲,1972年8月1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
族,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鎮新坳村3-1號。
因參加組織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活動,被武漢市公安局於2001年
3月12號監視居住,又因違反監視居住規定,逃避偵查,被武漢市公
安局於2001年3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0號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
市第二看守所。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01〕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
人呂新華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
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
員陳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新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9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呂新華積極
參加非法組黨,在明知「中國民主黨」是顛覆國家政權組織以及秦永
敏、陳忠和、蕭詩昌等人分別被判刑的情況下,仍不思悔改,與海
內、外敵對分子相勾結,從互聯網下載顛覆國家政權等方面的文章,
撰寫攻擊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並接受海外媒體採訪,公
然向政府示威,還招募新成員,網絡殘餘分子,企圖於2001年3月10
日在青山區和平公園聚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活動。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有:

1、公安機關的偵破及抓獲經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廳的批覆;「中國民主正義
  黨」為敵對組織,電子刊物《大參考》為敵對刊物;
3、湖北省民政廳的情況說明;
4、被告人呂新華撰寫《論「以德治國」》和從因特網下載《中國鐵
  血黨2001新世紀獻詞》等文章;
5、同夥秦永敏、陳忠和、蕭詩昌等供詞;
6、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
7、證人張漢江、任秋光、魏林文、魏鉦崴、朱荷英等證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新華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第105條第1款,第106條的規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人呂新華辯稱:

1、申請組黨結社是公民的權利;
2、關於「海外敵對分子」,我認為這些人都是持不同政見者而已;
3、關於下載文章,互聯網是一開放媒體,我享有知情權;
4、我沒有招募新成員;
5、關於網絡殘餘分子,這些並沒有形成,因為我沒有任何綱領或者
  書面文字的東西。

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呂新華參與秦永敏、陳忠和
(均已判刑)等人合謀成立的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湖北省籌委會」
活動。在該組織未取得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情況下,被告人呂新華仍
積極參與由秦永敏、陳忠和密度成立的「中國民主黨湖北省黨部」組
織,被告人呂新華不思悔改,無視國家法律,繼續從事顛覆國家政權
的犯罪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呂新華明知「中國民主黨」為顛覆國家政權組織,仍然保持與
海外敵對分子及所謂「民運人士」的聯繫,保留「中國民主黨」組織
機構的組織名稱及聯絡人名單、聯絡方式,與海外敵對分子王希則、
莊彥、謝萬軍等人保持頻繁的書信往來,與國內所謂「民運人士」唐
元雋等人相互通報「組黨」情況;從互聯網下載《中國鐵血黨2001新
世紀獻詞》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下載《對中國民主黨組黨的
幾點思想》、《民主黨告同胞書──請加入民主黨》等實施組黨的文
章;撰寫《論「以德治國」》,公然攻擊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以「我是黑名單上的人」的名義,接受海外媒體採訪,公然向政府示
威。

被告人呂新華在積極聯絡敵對分子和所謂「民運人士」的同時,在武
漢市新洲區鼓動陶加新、陳光燦、魏鉦崴參加「民主黨」。2001年3
月8日,被告人呂新華聯絡原「中國民主黨湖北省黨部」第一副主席
張漢江,通過魏林文、任秋光等殘餘黨羽,企圖於2001年3月10日在
武漢市青山區和平公園聚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認定被告人呂新華積極參與秦永敏、陳忠和、蕭詩昌等人非法組
  織「中國民主黨湖北省籌備會」活動一節,有被告人呂新華的供
  述,與秦永敏、陳忠和的供詞相吻合,並與湖北省民政廳出具的
  情況說明相印證。
2、認定被告人呂新華擔任「中國民主黨湖北省黨部」秘書長一節,
  有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與秦永敏、陳忠和的供詞,其他參與成員
  張漢江、魏林文的證言相一致,並有查獲的「中國民主黨湖北省
  黨部」《黨章》,《公告》和《公報》在案佐證。《中國民主黨
  章程》(臨時)中明確提出:「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
  的政治目標。
3、認定被告人呂新華明知「中國民主黨」為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在
  該組織於1998年被取締以及秦永敏、陳忠和、蕭詩昌等人先後被
  判刑的情況下,仍然保持與海內、外敵對分子及所謂「民運人
  士」的聯繫,並保留「中國民主黨」組織機構的組織名稱及聯絡
  人名單,聯絡方式一節,有從被告人呂新華家查獲的軟盤物證及
  翻譯文字件的書證在案證實,且與被告人呂新華供述相印證。還
  有查獲的電腦、打字機、軟盤等物證以及軟盤翻譯文字件的姓
  名、電話號碼等書證在案佐證。
4、認定被告人呂新華與海外敵對分子王希則、莊彥、謝萬軍等人保
  持頻繁書信往來一節,有查證的信件書證和軟盤物證在案佐證。
5、認定被告人呂新華與國內所謂「民運人士」唐元雋等人相互通報
  「組黨」情況一節,有唐元雋、王高民、謝萬軍等人的信件書證
  在案證實。有呂新華從互聯網下載《對中國民主黨組黨活動的幾
  點思考》和《民主黨告同胞書──請加入民主黨》等實施組黨的
  文章相印證,且與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相吻合。
6、認定被告人呂新華傳播和製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攻擊社
  會主義一節,有呂新華從互聯網下載《中國鐵血黨2001新世紀獻
  詞》以及被告人呂新華撰寫的《論「以德治國」》等文章在案佐
  證,《論「以德治國」》上因特網散發,有查證的軟盤物證及軟
  盤翻譯文字件證實,並與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相印證。
7、認定被告人呂新華接受海外媒體採訪,公然向政府示威一節,
  博訊新聞台記者王地採訪被告人呂新華的錄音新聞稿並在博訊新
  聞台播放,在因特網上散發的情節,與查證的書證,軟盤物證相
  一致,並與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相印證。
8、認定認告人呂新華積極聯絡敵對分子和所謂「民運人士」,在武
  漢市新洲區鼓動陶家新、朱荷英、陳光燦、魏鉦崴參加「民主
  黨」一節,有從陶家新查獲的電腦、打字機、軟盤經及大量反動
  文章和從朱荷英商店內查獲的《重訂增廣》、《隨筆》等書證在
  案佐證,並有證人陳光燦、魏鉦崴證言,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相
  印證。
9、認定被告人呂新華聯絡原「中國民主黨湖北省黨部」第一副主席
  張漢江,通知魏林文、任秋光等殘餘黨羽,企圖於2001年3月10
  日在青山區和平公園聚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一節,有證人張漢
  江證言,所證實的情節與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相一致,同時有公
  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和收繳的軟盤以及下載的反動文章在案佐
  證。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審理核對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新華無視國法,積極參與實施非法組黨,與境外
敵對分子和國內不法分子相勾結,公然進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
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其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
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新華的犯罪事實成立,罪名準確。但指控被告人
呂新華招募新成員朱荷英的情節,經查證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認
定。被告人呂新華提出組黨結社是公民的權利,是持不同政見者,下
載互聯網文章是知情權,沒有招募新成員和網絡殘餘分子的辯解與本
案事實及證據相悖,本院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05條第1款,第106條,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新華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政治
權利2年。

(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
刑期1日,即自2001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
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正本
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張智斌
審 判 員 吳令鋼
代理審判員 王孝田

2001年11月14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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