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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到底該不該殺

沈良慶


王斌余該不該被判處死刑的問題,使我進退維谷,感情和理智發生巨
大衝突。面對洶洶民意,專制國家可以依法判處王斌余死刑,卻不便
表明自己的心跡。好在中國的判決書很簡練,羅列犯罪事實、證據構
成和適用法條即可,不必對罪與罰所涉及的司法正義和價值衝突問題
進行法理闡述。法律理性也在民意面前卻步,有些睿智的法學家閃爍
其辭,不肯明言該案到底應該如何判決。迎合民意是很容易的,也可
能是不負責任的。

馬基雅維里在《論李維》第3卷第29章闡述「人民犯罪的根源在於君
主」時說:

  「在統治羅馬格納的領主們被教皇亞里山大6世除掉之前,他們
  堪稱惡貫滿盈的楷模。因為在那兒可以看到,1樁小事就能導致
  嚴重的燒殺搶掠。它們來自君主的邪惡,而不是像人們常說的那
  樣,來自人的惡劣本性。那些君主財富無多,又想活得像富豪一
  樣,他們只好以各種方式巧取豪奪。他們採用的不講信義的方式
  之一,便是先制定法律,禁止某些行為,然後又率先給人們提供
  踐踏法律的理由。他們從不懲罰違法者,除非他們後來看到類似
  的偏見大量涌現。這時他們才著手進行處罰,但不是出於對既定
  法律的尊重,而是因為他們貪心不改,想從罪犯手裡聚斂錢財。
  由此導致了無數的弊端,而首當其衝的弊端就是:人民變得貧困
  潦倒,卻沒有改邪歸正;變窮的人竭力去壓制那些比他們勢力更
  小的人。因此,所有上述弊端的產生,根源都在於君主。」

民意有充足的理由同情王斌余。在中國,立法的過程就是設租的過
程;行政、司法的過程就是尋租的過程。腐敗的脆弱性使專制國家不
能有效地為社會提供保護和秩序,遑論為底層民眾提供平等保護和公
正。如果不是中國社會存在嚴重不公正和行為失範,該案判決不會引
起軒然大波。這位原本善良老實、知法守法的農民工,以他人和自己
寶貴的生命為代價,承擔了專制國家給我們這個社會帶來的災難。誠
如《博訊》2005年9月20日署名亦忱的評論所言,王斌余殺人是中國
社會朝惡序化演進的必然現象。他的合法權益受到僱主侵害卻無法尋
求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濟,還被黑心僱主喊來的幾名幫凶辱罵和毆
打,忍無可忍之際拔出刀子刺死4人、刺傷1人。理性的公力救濟的缺
席,導致了非理性的自力救濟。首惡乃無限政府。專制國家理應受到
譴責並承擔政治責任。因此,認為「處死王斌余有違司法公正和社會
公平,應減輕其刑罰。」「王斌余在潮湧般的民意同情下被處死,他
將是中國社會不可避免地演變成惡序社會的標誌性人物。」則是值得
商榷的。

我很同情王斌余,但理智告訴我,他已經是專制國家及其社會政策的
犧牲品。那幾個死傷者何嘗不是犧牲品。他們不過是為了討好僱主而
「壓制那些比他們勢力更小的人」。譴責黑心僱主是沒有意義的。只
要制度不能有效地提供平等保護、公正和救濟,哪裡都會充斥這樣的
黑心僱主。在沒有廢除死刑的條件下(我不認為中國在短期內有廢除
死刑的可能),不處死王斌余同樣有違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為了討
好民意而法外施恩,是對法制的破壞。中國社會同樣會不可避免地演
變成惡序社會,甚至比處死他來得更快。民意可以是浪漫的、非理性
的、飄忽的、分歧的。司法則是現實的、理性的、穩定的、衡平的。
司法一味遷就民意,意味著「群眾專政」,結果不是群眾運動就是運
動群眾,根本不需要法律和司法。文革就是先例。浪漫的民粹主義無
助於問題的解決。我無法代替專制國家決定王斌余到底該不該殺,只
能說有3種可供選擇的方案:上策,不僅殺,同時解決平等保護和公
正問題,這意味著實行民主改革;中策,只殺,這意味著擴大社會裂
痕;下策,不殺,開允許不擇手段自力救濟之先例。根據我對當局的
既往經驗,他們只能選擇中策。

但願民意不會罵我是冷血動物。(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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