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重慶萬州和四川萬源等地發生了騷亂。今年,安徽池州和浙江
畫水等地又發生了騷亂,而其激烈程度要超過去年。這使官方不得不
更加密切地給予關注。不過,官方卻用「群體性事件」這個詞來代替
「社會騷亂」。實際上「群體性事件」只點出是件有群眾參加,卻刻
意忽視事件的社會性本質。現在,讓我們看看官方是如何關注所有這
些社會騷亂的。
鳳凰衛視7月12日消息:據香港《大公報》報導,針對一段時間以來
群體性事件的高發態勢,中央有關部門提出要加強處理群體性事件的
工作機制建設,包括矛盾排查機制、信息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
責任追究機制。而中央綜治辦和公安部等部門,日前組成調研組,分
赴一些省、市,就「處置群體性事件」情況進行專題調研。
據悉,在很多地方,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第1位問題。
其表現為:數量不斷上昇,規模不斷擴大,涉及面越來越廣,行為方
式越來越激烈,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從1993年到2003年,全國群體
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至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70萬增至300多萬。
有關人士分析,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主要特點有4:
(一)事發突然,演變迅速──一旦事發,規模迅速擴大,在數小時
至數日內引起數千人甚至上萬人參與。
(二)組織嚴密,行為激烈──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有策劃組織
者,參與者往往進退有序,表現出一定的組織性。
(三)從直接原因看,一般都與群眾切身利益有關──最近主要是農
村徵地、城市拆遷、企業改制重組、移民安置補償、債權債務
等問題。
(四)多重矛盾交織,處置難度大──在反映問題過程中出現一些違
法犯罪前,稍有不慎,就可能會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我們從有關人士的分析中得知,群體性事件的第1個特點是,事發突
然,演變迅速。一旦事發,規模迅速擴大,在數小時至數日內引起數
千人甚至上萬人參與。第2個特點是,組織嚴密,行為激烈。大多數
群體性事件,都有策劃組織者,參與者往往進退有序,表現出一定的
組織性。
以前我們經常說,群眾是無組織的,他們在與有組織的群體對抗中常
常處於下風。現在看來,這個說法要做部分修訂。從幾個案例所顯示
的情況來看,社會騷亂中群眾組織形成的速度和規模都讓人感到意
外。同時,群眾組織的行動也不是雜亂無章的。為什麼社會騷亂中的
群眾組織會有這樣的表現?因為,那裡的群眾有相同或相近的意識。
比如,在四川萬源,不願意動遷是當地人的共同意識;在安徽池州,
對為富不仁的老闆的憤恨是人們共同的意識。在每個騷亂現場,由於
人們有相同或相近的意識,所以他們會自發地組織起來,或者經過簡
單的動員就可以被組織起來;這就是說,組織的形成過程所耗費的成
本是比較低的。人們能做到招之即來、或不招自來,組織的形成過程
所消耗的成本自然就降低了。
在騷亂現場,由於人們有相同或相近的意識,所以指揮這一人群的成
本也會降低。在安徽池州,人們是在幾個小時之內聚集在一起的。在
這樣短的時間裡,在那樣混亂的環境裡,建立一個指揮系統是不容易
的。可是,現場的人群卻一致做出了一些事情。這就意味著:(一)
一個人會模仿另一個人的行為,這就不需要指揮;(二)一次簡單的
指揮就可以促成很大的反應,由於存在著前面提到的模仿,所以一個
接到了命令的人的行為會引起其他人模仿;(三)現場的人們會不約
而同地做某一件事情。由於人們會不約而同地做事,會相互模仿,所
以指揮的成本就降低了。人們之所以會相互模仿,會不約而同,那是
因為他們有相同或相近的意識。
由於一個群體組織化的成本很低,指揮這個群體的成本也很低,所以
執政者對這種變化非常擔心。農村徵地、城市拆遷、企業改制重組、
移民安置補償、債權債務等問題是導致社會騷亂的原因。在農村徵
地、城市拆遷等社會變動過程中,公民的權利經常受到侵犯。自己的
權利被侵犯了,這是人們製造騷亂的理由。政府現在不要想我用什麼
技術手段才能降低或制止騷亂。它現在要想的應該是:如何維護公民
的權利。我們知道,各級政府都程度不同地參與到農村徵地、城市拆
遷、企業改制重組、移民安置等工作中。有的農民的土地被不合理地
徵用了,一些政府官員對此並未加以制止。有的時候政府官員還是不
合理事件的製造者。有的地方政府還參與了強制拆遷。他們指揮城管
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到拆遷現場驅趕動遷戶。
因此,政府需要避免涉入農村徵地和城市拆遷的過程,讓徵用土地的
商人直接和動遷人接觸,直接商討補償事宜。如果政府遏制不了自己
的尋租衝動,直接介入到商務活動中,那麼,社會騷亂就只能增加,
不會降低。政府是社會公器,它應該不偏不倚。我們的政府又時常宣
傳自己是偉大、光榮、正確的,因此當政府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失的
時候,公民就尤其生氣。中國人習慣於順從統治者。今天他們表現出
不耐煩了,紛紛製造事端。這說明他們的忍耐已經到了極限;他們的
權利已經失去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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