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限制大套住房毫無道理
《意見》要求各地嚴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產和供應,並且將大套的標
準定在120平米,地方可以浮動,向上浮動不得超過20%,向下浮動不
受限制。限制大套住房的生產和銷售,是為了緩解住房用地的緊張局
面,意圖是好的。但是,意圖好不等於手段好,更不等於效果好。
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恐怕早就住上大套住房了。當普通百姓也想住得
寬敞一些的時候,他們說「不行!不准生產這樣的住房,至少要嚴格
限制大套住房的生產。」這合理嗎?
限制大套住房的生產就能緩解住房用地的緊張嗎?不能。比如,有一
戶人家,6口人,三代同堂,本來買1套120平米的住房非常合算。但
是,當120平米以上的大套型受到嚴格限制以後,大套住房必然量少
價高,甚至根本沒有供應,擠在一個中套甚至小套裡面又很不舒服,
到那時,這家人只好買兩套70∼80平米的住房。這樣一來,反而加大
了住房用地的緊張。
七、社會知曉期太短,近似於突然襲擊
這個《意見》是新華社於2005年5月11日晚上發佈的,2005年6月1日
就要實施,社會知曉期只有20天。搞得整個房地產市場措手不及,一
片緊張與慌亂。這種突然變化,以及變化之後的立即實施,不符合
WTO關於政策透明度的要求。因為任何透明的政策,都有一個合理
的社會知曉期,否則,社會和公民可以推斷為不知道。這個知曉期不
應當少於6個月。
近年來,我國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增加公民義務的法律,
一般都在公佈6個月以後才開始實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
劃生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5次會議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的並於當日公佈的,實施日期是2002
年9月1日,社會知曉期是9個多月。兩相比較,社會知曉期只有20天
的《意見》顯得很不文明。
八、溯及既往,有違政治文明
任何帶有處罰性質的規定都不能溯及既往,這是近代以來政治文明、
法制文明的主要成果之一。任何一個行為,只要在行為時是合法的,
以後的法律和政策、變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再宣佈它違法。任何
一種行為,只要在行為時不附帶義務,以後的法律和政策,變化了的
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增加它的義務。也就是說,任何法律和政策都應
當針對未來而不能針對過去。
假如立法者今天規定:「1年以後,凡穿拖鞋上街的,罰款10萬
元。」這樣的規定雖然不合理,但是我們卻可以嚴格遵守它而避免處
罰。大不了我赤腳上街就是了。
假如立法者於2005年1月1日規定:「10年以來,凡穿拖鞋上街的,徵
收10萬元文明禮貌稅。」許多人就要倒大霉了。
炒房是導致房價不正常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適當限制是必要的。但
是,炒房人炒房之時,7部門並沒有說「必須兩年之後才能賣」,等
人家將房子買好了,7部門才說「兩年以後才能賣,否則罰稅」,這
就是追溯既往。合理的規定應當是:本規定頒佈6個月之後,即2005
年11月11日以後(至少也應當是1個月之後,即2005年6月11日之後)
購買的商品房,未滿兩年出售的,徵收全額營業稅。
(2005年6月1日於南京求稗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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