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等7個部門發佈的《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被
官方輿論說成是房地產「新政」,是穩定房價的「鐵規」。筆者以
為,這個《意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也存在著許多嚴重的問
題。
一、原則太多,規定太少
既然是穩定房價的政策或者規章,就應當提出明確、具體、便於操
作、並且有相應的處罰措施的行為規範。然而,這所謂的「八條鐵
規」中,真正屬於行為規範的,只有那麼幾句話,大概100多字,其餘
絕大部分內容,大約3,000字,都是一些原則性套話,顯得很空洞。
空洞的原則能成為調控房價的「鐵規」嗎?這很值得懷疑。
二、「意見」當規定,於法無據
所謂意見,就是見解、看法、願望。不是都說要依法行政嗎?怎麼能
用一種看法和願望來約束下級行政機關、企業法人和公民個人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從來沒有授權各個部委「用意見約束社會」
的權力。既然叫《意見》,就不是行政命令,就不是行為規範,更不
是法律,公民個人、企業法人、下級行政機關都可以不予執行,至多
可以參考參考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7條要求「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
善宏觀調控」,而沒有說「多多發表意見,完善宏觀調控」。可見,
用不確定、不規範的「意見」搞宏觀調控,也不符合宏觀調控的憲法
原則。
三、行政首長不署名,誰對這個《意見》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
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總理負責制要求總理
必須在國務院所發佈的文件上簽名、署名。這一點,國務院歷任總理
是做到的。部長、主任負責制要求部長、主任們必須在本部門所發佈
的文件上簽名、署名。遺憾的是,號稱「八條鐵規」的意見,7個部
門的一把手一個也沒有署名。這樣一個沒人負責的文件,其嚴肅性是
要打折扣的。
四、「無償收回」明顯不符合憲法
《意見》中有這樣一句話:「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
用權。」這個「意見」的意圖是好的,是為了打擊囤積土地、哄抬地
價的不正當行為。但是,用明顯違反憲法的不正當手段打擊不正當行
為,利小弊大,得不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
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
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
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使用權也是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為了公共利益,為了調控房價,
當然可以徵收,但是要「依照法律」,並且必須「給以補償」。憲法
修正案墨跡未乾,政府部門的《意見》就敢說「滿2年未動工開發
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究竟是無知還是霸道!真讓人不寒而
慄。
五、公民沒有「依照意見納稅」的義務
《意見》說:「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
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
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
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
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加稅的目的是為了限制炒房,意圖是好的。但是,部門的《意見》有
加稅功能嗎?沒有。公民有「依照《意見》納稅」的義務嗎?也沒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可見,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公民納稅的義務,
只有法律才能加稅。行政機關不經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機構的
同意,隨便發表一個「看法」、一種「見解」,就能增加公民的稅務
負擔,實在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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