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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中尋求Civil Rights的真象

劉大生


聯合國人權公約是為全體人類制定的。因此,在《Civil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的特殊語境中,Civil Rights是無法理解和翻譯的。
理解為「公民權利」就排斥了君主制國家的臣民;理解為「臣民權
利」就排斥了民主國家的公民;理解為「市民權利」就排斥了廣大的
鄉下人;理解為「國民權利」就排斥了無國籍的人;理解為「民事權
利」就與公約的內容不沾邊。既然不好理解,自然也就不能翻譯。這
一點,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有充分的說明,這裡不再細述。

但是,如果離開公約的特殊語境,認真考察Civil Rights的歷史起源
和發展軌跡,它還是可以被準確地翻譯成中文的。

Civil這個單詞是civis的形容詞形態。所以,Civil Rights就等同於 
Rights of Civis。在古羅馬,法律分為兩大塊,一塊是Jus 
Civile,另一塊是Jus Gentium。Jus Civile規定了Civis的權利。這
些權利包括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擁有財產和奴隸的
權利。這些權利庶人──Gentes(野蠻人、鄉下人、外省人)──是
不能完全享受的,或者是完全不能享受的。Gentes可以擁有財產,可
以生兒育女,甚至可以做生意,但是絕不能當官,不能領兵打仗,也
不能擔任其他重要的社會職務。所以,Gentes的權利(Gentium 
Rights)和Civis的權利(Civil Rights)是不能劃等號的。Gentes
的權利是由Jus Gentium規定的權利,是庶人的權利;Civis的權利是
由Jus Civile規定的權利,是不下庶人的權利。所以,Civil Rights
可以翻譯成「國人、士、大夫權利」,或者翻譯成「貴民權利」。翻
譯成「公民權利」也可以,因為「公民」和「臣民」、「庶民」、
「賤民」相比,當然是高貴的。但是,最準確、最傳神的翻譯應當是
「國人、士、大夫的權利」。(這一點,筆者在拙著《法律層次論
──法律體系的理論重構》一書中有詳細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
閱,這裡不再贅述。)

正因為Civil Rights是貴民權利,其主要內容和首要內容是政治權
利,西方的公務員制度才被稱為Civil Service(上等人的勞務),
而不是被稱為Gentium Service。也正因為Civil具有「貴民的」這一
法律內涵和社會歷史內涵,Civilization才被當作「上流社會」的同
義詞長期使用。如果按照鄭賢君教授的觀點,將Civil理解為「私人
的」,公務員制度──Civil Service──就變成了「私人的勞
務」;上流社會──Civilization──就變成了「私人社會」;這在
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貴民權利和庶民權利的分野導致貴民與庶民的長期分裂與對抗,而且
一直延續到當代的所謂文明社會。上個世紀60年代,馬丁.路德.金
領導的聲勢浩大的爭取黑人平等權利的運動,所要爭取的權利就是
Civil Rights,就是為了享受那些「不下庶人的」各種貴民待遇,所
以那場運動又被簡稱為「Civil Rights運動」。

鄭賢君教授的文章解讀了美國憲法修正案和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法判
決。但是,正如同對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 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的解讀一樣,它基本上也是誤解、誤讀,因而得出
的美國人民爭取的、美國憲法保護的Civil Rights就是私人權利的結
論。這個結論筆者也不能接受。實際上,馬丁.路德.金爭取的
Civil Rights遠遠不止「私人權利」。那場運動是由一個公共問題
(公共汽車上的種族歧視)引起的。反對種族歧視、爭取種族平等本
身就不是一個「私人權利」的問題。Civil Rights運動的結果還為黑
人爭得了真正的選舉權。這就更加證明Civil Rights不等於私人權
利,而應該包含政治權利。

早在南北戰爭結束後不久的1870年,第15條修正案就規定,不得因為
種族、膚色而剝奪、限制選舉權。但是,大多數邦國(State)的法
律卻要求享受選舉權的人必須繳納直接稅,黑人由於貧窮不能納稅而
基本上不能享受選舉權。所以,授予黑人享受與Civis同等選舉權的
第15條修正案,就成了馬丁.路德.金所指責的「空頭支票」。直到
1964年頒佈的第24條憲法修正案,才取消了選舉權的納稅狀況這一附
加條件,黑人才真正獲得了選舉權。

美國婦女運動爭取的Civil Rights首要的也是選舉權,。有第19條憲
法修正案為證。

所以,從美國的實踐看,Civil Rights也是貴民權利,主要內容是社
會權利和政治權利。鄭教授的「美國的Civil Rights也是私人權利」
的觀點難以成立。

2004年9月16日下午,筆者在第9屆國際法律與語言學術研討會(會址
北京)上發言。當筆者講到Civil Rights包含了政治權利,故將
Civil Rights與政治權利並列寫在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標題中是一種錯
誤時,與會的歐美代表紛紛點頭稱是。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Civil 
Rights包含了政治權利,而不僅僅是「私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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