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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能沒有限制

郭羅基

在人與客觀世界的關係中爭自由,是哲學問題。在人與自我的關係中
爭自由,也是哲學問題。在人與人的關係中爭自由,是社會科學問
題。社會科學中的自由,不能沒有必要的限制。

北美殖民地要求獨立的年代,弗吉尼亞州的亨利(Patrick Henry)
喊出﹕「不自由,毋寧死!」為了自由,不惜以死抗爭,可見,自由
是多麼寶貴。可是,羅蘭夫人又有一句名言﹕「自由,自由,世間多
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自由可以被假借造成罪惡。當然,自由被
假借造成的罪惡,並非自由本身的罪惡。然而,寶貴的自由何以能被
假借造成罪惡?因為自由被濫用了。那麼,如何防止自由被濫用?

自由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胡作非為。一個人利用自由損害他人,是
侵犯他人的自由。如果他人利用同樣的自由對付自己,也侵犯了自己
的自由。結果,大家都沒有自由。所以,法國《人權宣言》規定﹕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自由不是從事一切
任意的行為。「因此,各人的天然利權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
成員能享有同樣利權為限制。」對自由是必須加以限制的;沒有限制
就是自由的濫用。

對自由的限制不是走向反面成了不自由了嗎?問題在於,是什麼樣的
限制﹕正當的限制、還是不正當的限制?對自由的正當的限制是確立
真正的自由;對自由的不正當的限制才是造成不自由。何謂正當的限
制?在我行使自由時,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條件,這就是正當的限
制。有所限制即不是漫無邊際;我的自由的邊際是他人的自由;他人
的自由的邊際是我的自由。所以,用來限制自由的還是自由。法國一
八四八年憲法明確規定,對自由利權的享受,除了受他人的同等利權
的限制外,不受其它限制。一個建立公平的雇佣關係的法律,限制了
雇主任意挑選雇員的自由,但保證了雇員的平等就業機會的自由。同
樣,對雇員也有限制,不能強迫雇主,雇主有不雇的自由。不同的人
行使自由時互相限制,才能保證全社會的自由。以自由之外的東西如
權力、地位、金錢等等限制自由,那就是不正當的限制,限制的結果
自由成了不自由。追求自由,在堅決反對不正當的限制的同時,也要
自覺接受正當的限制。

對自由的正當的限制,需要由國家權力來保證。19世紀「巡更守夜」
的國家,主要是保證消極自由;現代的福利國家更是在保證積極自由
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對自由的不正當限制,構成對自由
的最大威脅,也是來自國家權力。對自由的限制問題,不可避免地轉
化為如何合理地行使國家權力的問題。防止自由的濫用,必須行使國
家權力,而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更為根本。

自由不僅受到客觀方面的限制,還需要主觀方面的限制。人們意識到
對自由的限制,在內心形成為責任。自由和責任是相聯繫的,責任就
是對自由的主觀上的限制。這種責任表現在對他人自由的尊重、對社
會利益的維護,因而導致對自身行為的節制。不負責任的自由不過是
放肆和任性;放肆和任性越出了自由的邊際,就會遭到他人的反彈而
陷入不自由。具有深刻的社會責任感、歷史責任感的人,才能享有充
分的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的利權;接受限制、負有責任是相應的義務。

自由是有條件、有邊際、有限制的,因而是相對的。但相對的自由之
中存在著絕對的自由,相對的自由之總和構成絕對的自由。所以,自
由既是相對的,又是絕對的。為什麼這樣說?第一,相對自由就是有
條件的自由,而在同一條件下,自由和不自由的對立是絕對的。相對
自由之中包含著決不能與不自由相調和的絕對自由。第二,一定條件
下實現的相對自由,在條件變化以後,又形成新的相對自由。新的相
對自由是原有的自由的擴大和提升。人的活動總是越來越自由,人類
文明的每一點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這是自由的絕對性。不同歷
史時期的相對自由的累積和發展,就是向著人類的絕對自由前進。否
認相對自由,直截了當地追求絕對自由,是為所欲為和放肆、任性。
這種自由的濫用,會導致人間罪惡、社會無序。絕對自由的追求者最
終自身必將陷入不自由。只承認相對自由而否認絕對自由,又會模糊
自由和不自由的界限。江澤民最喜歡講自由的相對性,意思是你有你
的自由,我有我的自由。中國公民受到國家權力的干預和強制,明明
是不自由,卻被說成相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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