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8日)偶然看大陸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節目,講到湖北 荊州一個沒有獲得經營許可的私營醫生,卻能夠3年製售膏藥,大作 推銷廣告。畫外音問道﹕「……何來製售假藥的權力?」這節目做得 還好,可字幕上的「權力」二字怪讓我不舒服。可能是文字輸入出的 錯,於是我又一次想到單單因了同音,也得將「權利」改成「利 權」。郭羅基先生的這一主張,或許也怪讓一些學者不舒服,以為多 此一舉。現在越想越覺得有必要改。至於不舒服,其實由「社會科 學」而「社會學科」、由「法制」而「法治」等等,不都有這麼個過 程麼? 依據人類的現代制度知識,人們不難發現,關於「權利」與「利權」 的分疏,理論價值並不在例如「法制」與「法治」的分疏之下。這中 間的道理可以簡述如下﹕ 欲求人類社會遍行人道,而不是物道、獸道、財道、霸道、王道、官 道抑或「神道」,人權是最基礎,公民權是最主要,集當代二者之 成,則現民主與自由,源此而立憲政及其法治,社會便現章法,而又 益發生機,善與美也才會融於人化的社會,那樣的人生成為資質的展 開,而不受礙於例如權力的夾迫。由此可見,立(憲)法從而施行憲 政與法治是相對從屬性的,即為了不致於立出壞的或低劣的(憲) 法,從而必會有惡憲政、類乎「法家」的法治,必先將人權與公民權 確認為立(憲)法的基礎。這樣,這裡的「權」是什麼意義的,怎樣 做文字的表達,就成為要緊的學理、法理問題。郭羅基先生將人權、 公民權的內涵釐定為「利益之權」,而非「權之利益」,與強調「人 權乃人類最高權」是一致的。用林牧先生和我的話說,即與「聯合國 精神」是旨趣相同的。 魯迅先生說到了「當先立人」。但他沒說清楚「何以立人」。這上面 必須承認﹕以羅隆基(論述最全面深入)為代表的幾位中國人權先驅 高過了魯迅,即便陳獨秀、李大釗等「社會個人主義者」(我的冒昧 概括),在理念、制度上也高過了魯迅。而魯迅對非人道、反人性的 「社會傳統」(包括政治傳統、文化傳統)的批判,則為我們提供了 最豐富、具體、深入的叛逆性資源。20世紀80年代中國思想界就說到 要增強人們的公民權利意識,但直到現在還沒有明確「公民權」的確 切表述。這是應當引為憾事、但沒有必要悲觀的。 我理解郭先生主張改「權利」為「利權」的意圖,主要基於這樣一些 考慮。首先,「利權」有利於明確「權」與「權力」的界限。當人們 將「權力的利益」這一極權社會的無理現象,不加批判地當作非歷史 現象認作轉型社會的當然現實時,他們便不可能意識到,「權利」的 意義至少是模糊不清的;便不懂得「權力的利益」其實是被權力者褫 奪的「權之利益」,以至要提出「分流贖買」、「高薪養廉」、「公 車補貼」等等;更不懂得「權之利益」實際的狀態卻是無「權」者的 利益,這樣的利益當然是生來無保障的,而經過民主化、自由化運 動,無「權」者的利益將轉化為「利益之權」,通過「權」的保障而 得到保障。 其次,「利權」在「利益」與「權」之間的關係上,突出了「權」的 積極地位。就是說,人們可以先置具體利益或利益的具體情形不論, 但對利益主體「天賦」、「法定」的平等尊嚴、資格、身分、地位等 等(也即社會人學、政治學、法學意義的「權」──「rights」包括 「right」),則必須首先確認清楚,是即以人權立人、以公民權立 公民! 人們都說「法權」。法權、法權,先有權而後有法,先知權而後明 法;權為法據,法以權立;權隱而法顯,法立而權舉。那麼,「權」 是什麼權呢?大家都知道不是「權力」,因為不管有法、無法,權力 在黑暗的過去總是楞生生硬挺著的。人們於是說是「權利」之 「權」;卻完全沒有料到,當「權力的利益」隨著那「權力」退出歷 史時,「權」之利益也隨即化入「利益之權」了。而郭羅基先生著眼 於國人深層心理傳統中的權力趣味,通過對「權利」與「利權」的分 疏辨析,集中凸顯了所謂「權」即「人之權」與「公民之權」,並統 稱之為「利權」,充滿現代理趣。 如此看來,「利權」範疇當然比「法治」更重要。「法治」脫於「法 制」,是改從;「利權」脫於「權利」,是改主。從此改口講「利 權」理當受到應有的重視。說這些話當然需要有理論的自以為是,儘 管如世人看到的,例如「法治」與「法制」的分疏,似乎對改變中國 「人治」的僵局,作用也不大。郭羅基先生以為「尊重人民選擇的權 力」、「財政機關有依法收稅的權利」等說法錯誤,本身只是理論的 探討。是錯誤,當然不利於操中文人群的觀念提升,而從無到有的改 革當然是建構性的,是建構也就特別要倚重理論建設。)(2000年8 月7日於中國南京一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