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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語言的鬼魅,「利權」相對完美
──與張鈺先生商榷(2之2)── Previous Part

鄭毅

中國人對外來觀念用自己的語言來表達時總是有偏差的。對rights的
表達也不例外。使用「利權」的優點只具有相對性,並非無懈可擊。
如對「權」的解釋在漢語中就陷入了一個怪圈。漢語詞典對作為名詞
的「權」的解釋有﹕(1)秤;(2)權柄、權力;(3)權宜、通變;(4)謀
略、計謀;(5)唐以來的稱試官或暫時代理官職稱「權」;(6)權利;
(7)通「顴」,即「顴骨」;(8)姓。

以上幾個解釋用來回答「權利」或「利權」中的「權」的涵義的時
候,難免陷入「互相解釋」的惡性循環──即把「權」釋義為「權
利」、甚至「權力」,又把「權利」解釋為「權」。「權利」中的
「權」到底是什麼,在漢語字典中恐難找到滿意的答案。

張鈺先生《商榷》一文的很有價值的一點,就是指出了rights的「正
宗」內涵,從而為「權」的釋義找到了一個令人信服的出處。與
rights的英文解釋的第二項第一條釋義(即2.(1)〔U〕proper
authority or claim)相對應,「利權」中的「權」即可以解釋為是
一種「authority or claim」。其中,「authority」不同於
「power」。在這裡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人自身依法(自然法和成文
法)擁有的力量。「claim」是要求、訴求的意思。如此來解釋「利
權」中的「權」,就較合理了。以此作為基本義而把英文釋義中第2
項的第(2)(3)(4)義作為「權」的引申義也無可挑剔。「權」在漢語
中有「秤」的意思。這與英文釋義中的「just」、「justly」也可以
構成對應的關係。

分析到這裡,問題出來了﹕「利權」中的「利」從何而來?我認為
「利」是從對rights的外延的歸納所得出的對rights的本質屬性的描
述。在個體和群體所擁有的利權中,直接涉及到「利」的佔絕大多
數。個別沒有直接涉及到「利」的,間接上也與對「利」的維護有
關。因此用「利」作為描述「rights」的本質的標籤並不過分。在同
「義務」的對應關係上,「利權」一詞對「rights and duties」關
係的揭示也可謂恰到好處。利權與義務中「利」與「義」相對,充分
顯示出公民只有認識到自身的「利」,才能有主人翁的意識,才能更
好地為國家和他人服務。「利」和「義」原本是不可分割的。「利」
中就有「義」的內涵。「義」由正當的「利」導引而出,充分顯示出
「利權」和「義務」的辯證關係。從辯證邏輯的角度,用「利權」也
比用「權利」更有優點。

張先生──也包括許多專業的人權活動家──在顛倒「利」和「權」
的位置的同時,對用「權力」來解釋「權利」中的「權」也抱有幻
想。這固然與習慣思維的誤導、漢語言歷史過於久遠以及漢語詞義系
統過於龐雜等因素有關,同人們對用「權力」替代「權利」作為政治
訴求目標的危害認識不足也不無關聯。在任何社會中,掌握權力者都
是極少數。而對於絕大多數人,或者說全體公民,他們首先需要的是
「利權」,而且不能失去的也是「利權」。民主力量在運動的過程中
可能會掌握政權,但那是以人民的利權的獲得為起點的。如果不是從
利權出發,權力將是荒謬的。

在舊的時代,人民在反抗專制和壓迫的時候往往訴諸「正義」,但結
果總是「權力」的轉移,沒有讓人民取得應有的「權利」。因而在今
天,必須高舉「人權」的旗幟,才能夠擺脫這一歷史的夢囈。如果我
們再拿「權力」作為武器,那無異於拿三綱來反專制、拿三從四德來
要女權、要戒酒卻偏偏去找酒了。

權力是劑「藥力」猛烈的腐蝕劑。我們從當今中國大陸的現狀可以看
出,不以利權為基礎的權力是多麼的荒淫、邪惡。從中國歷史上那些
為追逐權力而拼命內鬥的殘酷,可以看出權力使人性墮落的醜惡面。
權力並非一無是處。權力以利權作為支點,則權力是善的;權力成為
社會的支柱而使利權成為第二義的東西,則權力必將走向邪惡。

「權利」是個語言上的鬼魅。用「權利」來表達「rights」不能顯示
出漢語言的豐富,只是凸顯中國語言上的悲哀。因而,我認為郭羅基
先生把「權利」寫成「利權」的作法,是個極富精神勇氣的壯舉,意
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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