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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還是「利權」?
──與張鈺先生商榷(2之1)── Next Part

鄭毅

張鈺先生在《「權利」改譯為「利權」合理嗎?──再與郭羅基先生
商榷》(以下簡稱《商榷》)一文中,對郭羅基先生將英文
「rights」的舊譯「權利」改譯為「利權」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並
從考察rights在英文中的原意出發,對rights在漢語中仍需用「權
利」來表達的合理性進行了辯護。我發現,他在邏輯推理上有著諸多
的漏洞,而且,他絲毫沒有提及漢語法、形式邏輯、利權與義務的關
係、權力與利權的關係等等諸多和英語原意同樣重要的方面。雖然他
開拓了一個很有價值的思路──從考察rights的原意為起點──,但
我認為他論證的邏輯性並不成立。相對而言,rights用「利權」來表
達的優點要比「權利」多得多。考慮到漢語中「權利」和「權力」在
語音上相同、在語義上不同,尤其是中國人有悠久的權力中心主義的
傳統、卻嚴重缺少利權意識的現實,用「利權」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
就要遠遠超出一般的想像了。

兩位先生在rights釋義上的最大不同是﹕張先生認為,rights概念的
屬概念包括權力和利益;而郭先生則認為,它既不是權力,也不是利
益,更不是權力+利益,而是「權」。我認為《商榷》一文的缺點主
要就在這裡。

張先生的論證是從列舉rights在英文中的釋義開始的。他列舉了三條
釋義,其中第二條有兩小項是這樣的﹕「(3)〔C〕something to
which one has a just claim──〔可數〕有合理(所有權)要求的
事物;(4)〔C〕something one may do or have by law──〔可
數〕依法可做或可擁有的事物。」

他在隨後的行文中指出﹕「沒有哪個詞或詞組與『利』存在明顯聯
繫,只有something(某事物、某東西)隱含『利』的因素,是
『利』的外延」。這裡的問題在於,他在後面的分析中顯然又默認了
something就是權力、或利益、或權力+利益。這有偷換概念之嫌﹕
在推理上是牽強的,在邏輯上則違反同一律。而這恰恰是他得出
right包括「正當的權力和正當的利益」雙重涵義的主要依據。

「something」是很模糊的說法。它可以代表的東西很多。如果把它
過於具體化,只會縮小「something」的外延,從而使概念的原意受
到扭曲。張先生在文中也說﹕something「同樣也是『權』的外延,
也是兩者之外其它事物──如名譽、尊嚴、情感、道義等──的外
延」,因此,後面的推理「(3)權(之)利──按理有權要求的利
益。(4)權(或)利──依法可享有的權力或利益,因此有時也譯為
『合法權益』或『法權』。」就當然不合時宜。

如果從實證的角度上來看,我們列舉各個「權利」,不知哪個可以歸
結為是一種「(3)權(之)利──按理有權要求的利益」?包括遺產
繼承權和專利權等財產權。如果仔細推敲,我們都會發現,把那種
『權利』歸結為『利益』,是把『權』和『利』的重心搞錯了。「按
理有權要求的利益」有很多,如儲蓄存款的利息就是其中的一種。但
我們不能說利息是一種「權利」。至多,我們可以說,對利息的要求
本身是一種「權利」。

在漢語的合成詞的構造形式中,聯合式合成詞是兩個詞素的含義相類
似或者相反。而「權」和「利」之間既不是相似的關係,也不是相反
的關係。因而,把「權利」歸結為「權力」+「利益」在漢語構詞法
上也是不能成立的。在偏正式結構中,如前所述,「權之利」是不合
理的。因此,就只剩下「利之權」與rights在英文中的意義較接近
了。如果非要通過「權」和「利」的組合來表達rights,那麼「利
權」是唯一具有合理性的。

不管是漢語、還是英語,辭彙都有單義詞和多義詞之分。而多義詞的
多項意義中,都有一項是核心意義,即基本義。多義詞的構詞大多緊
密地聯繫於這個基本義。rights就是多義詞。那麼,它的基本義顯然
是張先生文中列舉的第二條中的第一項,即﹕「2.(1)〔U〕proper
authority or claim」。這與「利權」所表達的意義最接近。

另外,從形式邏輯的角度講,「可以正當行使的權力」+「可以正當
享有的利益」的外延,已超出了rights的外延。「權利」解析為「權
力」+「利益」,在邏輯上是極其荒謬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張先生認為「利之權」的解釋不成立的理由之一
是rights的英文釋義中第二項的(1)(2)兩義是不可數名詞形式的,而
rights是right的複數表達式,因而用第二項的(3)(4)兩義表述更有
說服力。我認為他得出這個結論是對「複數」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我
認為,人所擁有的利權是有多種的,不應只給一個而剝奪其它。這一
點可以顯示人權是不可分割的。因而,right同human在一起泛指人權
的時候,right必須用複數。而就單個「right」來說,它可能是可數
的,如公民政治權,下面又分出許多具體的利權。具體的利權中,有
的又可能是不可數的,如言論自由權。我們是否也要數出一個、兩個
的言論自由權?從實證的角度,這也是講不通的。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英語與漢語的結合點上,在語義與構詞的結
合點上,唯有「利權」對rights的表達是較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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