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執法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違法的,一種是針對犯罪的。 官方有一種說法是﹕違法並不等於犯罪。所謂違法,就是指有違反法 律、規定的行為,卻沒有對他人、國家造成損害,動機也難以認定。 犯罪就是有對他人、社會造成損害的事實、結果,動機較為明確的行 為。 對於普通群眾,政府往往以違法、違反規定作為處罰的依據,例如違 反各種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等等。這些都不需要有 犯罪事實、結果,也無需追究動機,只要違反了,就予以處罰。這樣 做當然是出於政府的利益考慮。例如那些可能對政府造成威脅的行 為,政府當然是不會輕易放過的。而那些可能對人民群眾造成損害的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儘管不會對政府造成威脅,甚至也不會對 他人造成傷害(例如騎摩托車不戴頭盔等),但予以處罰,政府是可 以獲取利益的,所以也照樣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是有關部 門的一項主要經濟來源。 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對於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重要職務的 官員,則是違法、違反規定不予追究,而總是以犯罪作為處理的根 據﹕只有在有犯罪事實、對他人造成傷害結果,並且情節嚴重、影響 極壞,或者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才予以追究、處罰。之所以如此, 乃是因為,一方面,執法者認為,政府官員的違法行為,往往不是直 接對政府造成威脅,所以,既然沒有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還沒有損 害到國家利益,那麼,就不至於處罰很重,而輕輕地處罰一下,對他 沒有什麼影響,日後還可能對自己不利,就乾脆不予處罰,最多只是 警告「下不為例」。另一方面,多數官員本身都有或輕或重的違反規 定的行為,彼此彼此。此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官官相護、狼狽為 奸。其結果是,很多犯罪行為沒有能夠得到及時制止,一旦發現,已 是非常嚴重。同時,資格也使得那些違法犯罪的官員有了更大的僥倖 心理﹕只要不抓住鐵的犯罪證據,違法行為被發現也不用怕,於是, 官員們更大膽、猖狂,更多的人走向墮落。 事實上,普通群眾的違法、違反規定的行為,即使造成了對他人的傷 害,也總極其有限的。而政府工作人員、官員的違反規定的行為,所 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因為他們有一些特殊的權力、便利。表面看來 是小小的違反規定的行為,往往就隱藏著重大的犯罪活動。 被稱為「安徽第一反貪大案」的當事人──中國電子物資總公司安徽 公司總經理陳曉──被法院宣佈無罪釋放,就是一起典型的、不以違 法作為處罰根據的案例。事實上,陳曉接受與其工作有關的人的重 金,本身就是一種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不論他是否有利用職權、違 反規定為送金者牟利,都應該以「接受與工作有關的人的重金」的違 反規定的事實予以懲處。 要搞好法治,就必須以違法作為處罰的根據。特別是對於政府工作人 員,只要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就應該嚴厲查處,不能姑息養奸。對違 法行為進行處罰,就不必去追究是否有犯罪動機,避免了很多執法上 的麻煩。當然,必須讓政府的工作人員事先知道﹕既然願意擔當政府 工作職務,就必須接受這樣的約定──違法必懲,無以推脫。對於政 府工作人員,應當是﹕不以惡小而不懲。只有這樣才能實施對政府官 員的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