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先生在《利權和權力》一文中指出﹕「相當於英語rights一 詞,漢語通常譯作權利。權利與權力(power)發音相同。中國人在 觀念上常常將權利和權力混淆,相同的發音也助長了這種混淆。漢語 中翻譯rights一詞用『權利』是不正確的,正確的用法應是『利 權』。『權利』是權之利,意為有權享受的利益,不符合rights的原 意。『利權』是利之權,意為維護利益、追求利益之權,符合rights 的原意。」 「rights的原意」在英語中到底是什麼內容?《利權和權力》並沒有 介紹。郭先生的那篇論證《「權利」應是「利權」》(《北京之春》 1999年11號)的專文也未作考察。據牛津大學出版的《The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現代英語高級學 習詞典》),right作為名詞有3條釋義﹕ (一)〔U〕that which is right, good, just, honourable, true, etc.──〔不可數〕正義、正當、公正、公義、公理, 等等。 (二)(1)〔U〕proper authority or claim──〔不可數〕正當的 權力或(所有權)要求; (2)〔U〕the state of being justly entitled to something──〔不可數〕公平享有某事物之權的狀態; (3)〔C〕something to which one has a just claim── 〔可數〕有合理(所有權)要求的事物; (4)〔C〕something one may do or have by law──〔可 數〕依法可做或可擁有的事物。 (三)〔pl.〕true state──〔複數〕真實的狀態、真象。 通常被譯作「權利」的right的原意,應相當於上述第2條釋義。如果 僅僅是顧名思義,無論是「權利」或「利權」,顯然都不可能精確地 概括英語right的原意。 在上述釋義中,與「權」的內涵存在比較精確對應關係的,只有au- thority(權力、權威、威權)一個詞。其它幾個相關詞或詞組claim (對所有權的要求、訴求、索求),being entitled to(享有…… 之權)和 by law(依法),與「權」也多少有些明顯聯繫;但沒有 哪個詞或詞組與「利」存在明顯聯繫,只有something(某事物、某 東西)隱含「利」的因素,是「利」的外延,但同樣也是「權」的外 延,也是兩者之外其它事物──如名譽、尊嚴、情感、道義等的外 延。如何使right的譯義更為精確,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這裡要 考察的只是「權」和「利」的組合及解釋,哪一種更接近right的原 意(上述第2條釋義,以下不再註明)。如果只用「權」和「利」來 翻譯right,即假定something只限於「權」或「利」,其原意可重新 表達如下﹕ (一)權──正當權力或權求,既可能是「利權」,也可能是「職 權」、「威權」等。 (二)利(之)權──公平享有某種利益之權。 (三)權(之)利──按理有權要求的利益。 (四)權(或)利──依法可享有的權力或利益,因此有時也譯為 「合法權益」或「法權」。 由此可見,right的原意所強調的重點,要聯繫相關的上下文來看, 既可能是「權」,也可能是「利」。如果抽離上下文,用「權」、 「利」並列組成的「權利」涵義來表達,顯然比單用「利之權」或 「權之利」的涵義,更能全面概括right的原意。《現代漢語詞典》 (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權利」條就是這樣定義的﹕「公民或法人 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不過,這個定義顯然只是狹義的 「權利」,接近以上第(4)義,也不完全符合上述right的原意。如果 去掉主體限制「公民或法人」,並將條件限制「依法」擴充為「正 當」(隱含「合法」與「合理」),就可以看作是廣義的「權利」, 更接近right的原意。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rights是right的複數。若嚴格地講,rights 的原意只應包含right作為可數名詞的(3)(4)兩義,強調的是「權之 利」與「權或利」,而沒有限制為「利之權」。 以上的考察應該可以證明﹕「『權利』是權之利……,不符合rights 的原意」的說法,是武斷而沒有根據的;雖然「利權」有時也符合 right的部份原意,但是並不如「權利」(包括「權力」和「利 益」)更接近全部原意。由此可見,將「權利」改為「利權」,尤其 作可數名詞使用時,是很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