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制定的。怎樣制定?根據現實的需要,提出立法方案。人們 在思考立法方案時,總是從已有的法律意識中去尋找答案。法律制定 以後,法律的執行,同樣也離不開人們的法律意識。對法律的理解, 有關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功用的認識,是執行法律的前提。一 個時代的法律意識是普及全社會的面,不同時代的法律意識是貫穿古 今的流。歷史地形成的法律意識,就是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法律文 化是全部民族文化的組成部份。 每個時代的法律意識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由於歷史的繼承性,各個 時代的法律意識形成傳統,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就具有差別性。法律 文化的差別有兩種情形﹕一是由於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造成 的差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法律文化顯然不同;一是社會發展 水平大體相同,由於民族傳統不同造成的差別,例如,同樣是發達國 家,有的強調制定法,有的強調判例法。 現行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文化中產生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 化的外在表現,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法律文化是穩定 的,法律制度是變動的。法律文化決定了人們在法律活動中的行為方 式和思維方式,不管法律制度怎樣變動,總是不能脫離傳統的行為方 式和思維方式。共產黨奪取政權以後,宣佈廢除國民黨的舊法統,取 消《六法全書》。這種激進的姿態並沒有觸動中國原有的法律文化, 只不過,國民黨制定的法律以共產黨為對象鎮壓反革命,而共產黨制 定的法律又以國民黨為對象鎮壓反革命。 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可能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條件下,法律文化傳統 的力量顯得比國家強制的力量更頑強。如果現行法律不符合一定的法 律文化,法律的執行不能不走樣,甚至規定的是一套,實行的是另一 套。從外部引進的法律,往往不起作用,實際生效的還是習慣法。有 的阿剌伯國家,婦女通姦,不按國法按家法,可以任意處死。雖然制 定了合理的法律,但沒有改變落後的法律文化,不能實行。 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可以互相促進。改造不良的法律文化,結果是 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好的法律制度,也會進一步培育優秀的法律文 化。1869年美國通過第15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 為奴隸而拒絕或剝奪投票權。這條修正案是超前的,當時社會上仍舊 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法院對於保護黑人利權的判決,公眾不予接 受。南方各州繼續排斥黑人進入陪審團、阻撓黑人投票選舉。但這條 修正案為掃除種族歧視發揮了積極作用。經過將近一個世紀的努力, 1964年的《民權法》和1965年的《選舉權法》,終於為黑人的政治利 權提供了保障。 不同的法律文化能不能比優劣?並不是法律文化方面的任何差異都可 以區分為優與劣,也不能以某一個或某幾個國家作為標準來論優劣。 不同的法律文化有不可比的方面,但也有可比的方面。不同法律文化 的比較,首先是依據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區分為先進與 落後;同一國家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 也可以區分為不同的階段。近、現代總是比古代進步。其次,在同一 社會中,法律制度能否調整社會關係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可以據此 判斷相應的法律文化的優劣。最終,全部法律文化的總和中體現出一 定的共同性,個別國家的法律文化只能與這種共同性相比論優劣。 中國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傳統。這種傳統主要是在封建專制制度下 形成的。人類歷史上,封建專制制度所創造的燦爛文化,沈澱在中 國。研究封建專制的法律文化,必須以中國為代表。正因為封建專制 的法律文化十分發達,中國向現代法律文化的轉型特別困難。當代的 中國法律文化,無論是論社會發展水平,還是考察法律制度與經濟發 展的關係,特別是與世界法律文化的共同性相比,都是落後的。 中國有一種奇特的現象,叫做「上訪」。成千上萬的人,每天在各省 的省會、全國的首都求見首長,申訴冤情。「上訪」是中國的法律文 化所產生的典型現象。這是別的國家所沒有的。美國人申冤不會找州 長、總統,而是找法官;成群結隊上華盛頓也不是「上訪」,而是旅 遊。在中國,「上訪」之盛,表明冤案之多;冤案之多,又表明法制 之糟。為什麼要「上訪」?因為在地方上司法不公正,有冤無處訴。 既然法律不解決問題,也就不靠法律解決問題。靠什麼?靠權力。傳 統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是寄希望於「青天」,出一個「包公」。中 國法律文化的特徵就是,無論政府還是人民的意識,都認為法律解決 不了的問題靠權力,權力在法律之上。另外一種原因是,有些人企圖 通過不斷「上訪」改變對自己的不利判決。這也說明中國的法律文化 中缺乏法律權威和服從法律權威的意識。中國政府並沒有從「上訪」 現象中吸取教訓,健全法律制度,轉變法律文化。只是每當所謂「敏 感時期」,遣送「上訪」人員出京;前腳剛走,後腳又來,永無寧 日。 全國人大委員長李鵬自以為值得誇耀的是制定了幾百個法律。幾百個 法律究竟起了什麼作用?在中國,更重要的事情是改造法律文化、培 育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