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首先是對超自然力量、超人間力量的信仰;因共同的信仰而組成 教會等組織;在宗教組織內部推行教規、戒律、教會法、寺院法等等 行為規範。那麼,宗教行為規範與法律行為規範是什麼關係呢? 對超自然力量、超人間力量的信仰起源於原始社會。由於人自身的軟 弱,想像出自然之上、人間之上有一種神秘的力量在支配自己。信仰 是宗教的前提,並非就是宗教,在一定條件下才成為宗教。苦難產生 宗教。在階級社會,由於身受痛苦而又嚮往幸福的人們,只能寄希望 於天國或來世,於是形成共同的信仰,進行有組織的活動,才是宗 教。地區性宗教發展成為民族性宗教。民族性宗教又發展成為世界性 宗教。目前世界上流行的3大宗教是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 中國的官方人士只知道馬克思講過「宗教是人民的鴉片」,不知道馬 克思還講過宗教是對「現實的苦難的抗議」,「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 嘆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頁)宗教本身是表達人民 願望的,可惜是一種錯誤的表達,只能淪為無謂的嘆息、消極的抗 議。它可以為不同的階級所利用。因為它畢竟是一種抗議,如果為被 壓迫階級所利用,消極的抗議就轉化為積極的抗議。中國古代的農民 起義常常利用宗教作為動員和組織群眾的手段。又因為它是消極的, 如果被統治階級所利用,就成為麻痹人民的鴉片。 歷史上,宗教對於鞏固統治階級的國家起過重要作用,有些國家甚至 實行政教合一,法律與教規渾然一體。古代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 典》、印度的《摩奴法典》都是法律禁令和宗教戒律的合二為一。這 些法典把王權神聖化,以王作為神的化身。違反法律,不僅受國家的 制裁,還要遭宗教的懲罰。 中世紀,基督教成為歐洲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教會凌駕於國家之 上。在一些國家,宗教支配政治,法律服從教規;在另一些國家,教 規就是國法。教會還行使司法權,建立自己的「宗教裁判所」,以制 裁「異端邪說」為名,肆意迫害人民。義大利的科學家布魯諾,因為 堅持「日心說」,被燒死在羅馬的鮮花廣場。西班牙的「宗教裁判 所」,從1483年起,在首席法官多爾克威馬特任職的15年內被宣佈為 「異端份子」而處以火刑燒死的就有8,220人,被判處其它刑罰的還 有89,326人。以教規代替法律的中世紀是歐洲歷史上最黑暗的歲月。 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以後,宗教和國家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在現代資 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實行政教分離,宗教退出政治、退出學校,完全 成為私人領域的事務。但宗教仍有廣泛的影響,全世界約有30多億人 信仰各種宗教。宗教規範在社會調整系統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宗教教規是由一定的宗教團體制定、或在共同的宗教活動中自發形成 的、適用於宗教團體內部的行為規範。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 成文的。教規通常規定信仰的基本原則、宗教組織的結構、神職人員 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組織內的利權和義務。有的宗教還對教徒的世俗生 活作出某些規定。教規都是以神學世界觀作為基礎的。因此,它既是 行為規範,又是思想規範。 宗教規範與法律規範互相區別,各有適用的領域。 法律體現國家的意志,對於國家的全體居民都具有拘束力。教規體現 「神」的意志,實際上是教會和全體教徒的意志,只對教徒具有拘束 力,對非教徒沒有拘束力。而教徒同時還必須受法律的拘束。宗教徒 多了一種行為規範,總是對社會調整系統有利的。 與法律規範相比較,宗教規範更接近道德規範。宗教教義都包含某種 倫理觀念。從教義引申出來的教規,必然帶有道德準則的色彩。這是 宗教在現代社會仍然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在科學技術發達的西方社 會,許多人信奉宗教主要不是出於神的觀念,而是倫理上的需要。因 為教義和教規是社會公共道德的重要來源。宗教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 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力量。 中國的歷史上皇權特別強大,皇權壓制了宗教,還常常摧毀宗教。唐 朝的皇帝下令「毀佛」,一夜之間,全國的廟於都給平了。中國從來 沒有出現過宗教干預政治,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國的統治階級不善於 利用宗教。 宗教在現代西方是社會穩定的因素。中國政府卻把宗教看作不穩定的 因素,原因在於政府對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動採取的歧視和壓制引起了 反彈,是錯誤的政策造成的不穩定。中國的憲法雖然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事實上宗教信仰自由並沒有得到保 障。因為沒有宗教信仰自由才出現「地下教會」;出現了「地下教 會」就鎮壓,更沒有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世界性宗教的基督教(包括 天主教),享有世界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國,基督教必須割斷世 界性的聯繫,就是同世界性的宗教自由相對抗。對宗教的鎮壓總是事 與願違,往往從反面刺激宗教的發展。恩格斯批評用強制手段「消滅 宗教」的做法,說它是「替上帝效勞」的蠢舉。現在宗教的隊伍在中 國反而擴大了,就是中國政府「替上帝效勞」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