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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

嚴家祺

中國已經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寫進憲法。憲法也明文
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在去年「6.4」10週年前夕,「6.4」遇難者家屬向中國最高人民檢
察院提交了控告書和27份詳細證詞,要求「立案」偵查「6.4」事件
中的刑事罪行並追究李鵬在「6.4」事件中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應接受控告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公民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
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控告和檢
舉。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控告、檢舉,都應當接受。

「6.4」事件10年來,丁子霖等人尋訪到、調查到「6.4」事件中有
160多名死難者和65名傷殘者。「6.4」10週年前夕,丁子霖等人向
「最高檢察院」提交控告書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兩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當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收到控
告、檢舉的材料後,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在兩個條件下,
應當「立案」。這兩個條件是:

  第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第二、該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丁子霖等人向「最高檢察院」提交的27份詳細證詞,以有力事實指控
了「戒嚴部隊」對平民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11年前的6月30日,當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平市市長的陳希
同,在7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上作了《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
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這份報告,是北京官方對「6.4」事件最詳
盡的說明。儘管陳希同因貪污受賄案件受到審判,但這份《平暴報
告》,至今未受北京官方觸動。陳希同報告把1989年4月中旬到6月2
日稱為「動亂」,把6月3日凌晨到下午6時半18個小時稱為「反革命
暴亂」。6月3日下午6時半北京市政府和戒嚴部隊指揮部發出「緊急
通知」,出動數以千計的軍車、裝甲車,以及數以萬計的軍人、警
察,進行「平息反革命暴亂」。按陳希同說法,「平暴」共進行了11
個小時,到6月4日凌晨五時半,「反革命暴亂被一舉粉碎」。按照陳
希同報告,在18個小時發生「反革命暴亂」和鄧小平等人決定「平
暴」前,當時沒有一個人死傷,沒有一輛軍車、裝甲車受到損傷。而
「平暴」11小時內,陳希同說「有3,000名非軍人受傷,200餘人死
亡,包括36名大學生。」

「陳希同報告」本身就是一份「鐵證」,證明11小時的「平暴」,就
是鄧小平、李鵬等人指揮「戒嚴部隊」對平民進行的一場蓄意「大屠
殺」。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最高檢察院在接受丁子霖等人的控
告書後,對有3,000多名「非軍人」死傷這樣一個明顯的「犯罪事
實」,應當「立案」。

「最高檢察院」也未把「不立案」決定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61條也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不予立案」。一是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二是「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
責任」。

按照丁子霖等人提出的控告和27份證詞,「6.4」事件顯然不屬於上
述兩種情況。就是最高檢察院認為「6.4」事件不需要立案,按《刑
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最高檢察院也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
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然而,最高檢察院在
收到丁子霖等人的控告書1年後的今天,至今未予答覆。最高檢察院
這種行為是明顯違反中國《刑事訴訟法》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已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6.4」
屠殺的主要策劃者是鄧小平。鄧小平已死,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
「6.4」屠殺一案中鄧小平的同謀李鵬還活著。他受到控告,當受應
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按《刑
事訴訟法》規定,在立案、偵察後,對李鵬的「故意殺人」行為,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中有一章規定「管轄」問題。第17條規定,最高人民
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所以,李鵬
「6.4」殺人案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由於「6.4」事件是全國性特別重大刑事案件,死傷達數千人,所以
有必要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來對
李鵬等「6.4」案犯進行檢察、審判。只要李鵬活著,這一天遲早會
來到。(2000年6月1日於美國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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