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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

郭羅基

法律是確立和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法律是重要的,但也是有局
限的。它只能區分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在社會生活中,合法的、
非罪的行為是大量的,還需要其它的行為規範來加以調整。道德就是
一種與法律相配合的行為規範。

法律和道德作為行為規範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或鼓勵,要求人們
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法律的基
本行為規範是利權與義務。道德的基本行為規範是善與惡,要求人們
去惡行善、疾惡向善。善與惡可以表現在多方面,例如公正與偏私、
正義與邪惡、高尚與低賤、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等。研究道德
規範的學問叫做倫理學。

法律和道德都是根據一定經濟基礎的要求,共同調整社會關係,維護
社會秩序。法律和道德之間也是相通的。合乎道德的人必定是守法的
公民。有的法學家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敗壞,超過
一定的底線,就會違法犯罪。

法律和道德也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和道德產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而道德是
自發形成的。法律的產生是立法者活動的結果。道德不是什麼人一時
制定出來的,而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日積月累、逐漸生長的。法律
的制定、修訂和廢止,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道德的變化沒有程序可
以遵守,只能通過人們對某些規範的提倡或反對來進行。法律的產生
可能出錯,因為立法者會制定出不當的法律規範,損害公民利益。道
德的產生是不會出錯的,人們不會形成不當的道德規範,只能違反道
德規範。損害公民利益的法律被稱之為「惡法」,這是以道德對法律
進行評價。「道德法庭」可以審判「惡法」。道德對現行的法律具有
批判意義,當這種批判為立法者所接受,就會導致現行法律的修訂或
廢止。法律不能改變道德,道德卻能改變法律。目前的中國,法制混
亂、道德淪喪問題都很嚴重,而「道德法庭」的崩潰比起訴訟法庭的
腐敗是更為深刻的社會危機。

法律和道德存在的方式不同。法律表現為國家機關頒佈的立法性文
件,或者是國家認可的習慣、學說,或者是典型的判例。無論哪一種
形式,都是公開宣告,能夠確切地表現法律規範的內容,容易為人所
認知。道德存在於傳統、習慣、輿論之中,並沒有成文的條例,接受
道德規範靠人們自己用心去體驗、感受和概括。

法律和道德發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任何行為規範都是一種約束。法律
是以國家強制力來實行約束的,不管人們是否贊同,一律強制服從。
道德的約束在於外部的社會輿論和內心的自身信念,違反道德會受到
社會輿論的譴責和自身信念的責備。有一種說法﹕「人言可畏」。這
是說明社會輿論譴責的威力。還有一種說法﹕「無地自容」。這是因
自我責備而見不得人。違反道德會改變自己在社會上的形像,以致影
響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這就是無形的壓力。社會輿論的約束是他
律,自身信念的約束是自律;遵守道德規範,最終必須由他律轉化為
自律。

法律和道德調整的方式不同。作為行為規範,都要對人們的行為從動
機到效果作出調整,而法律和道德調整的重點不同。法律著重考察人
們行為的後果,可以從效果追溯動機,但法律只能衡量效果,不能衡
量動機。道德著重考察人們行為的動機,通過修正動機來調整行為。
因此,道德要求在行為之前培養良好的思想、情操;沒有合乎道德的
思想,就沒有合乎道德的行為。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已經懂得這個道
理。《禮記》中說﹕「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後。」
古代所說的「禮」包含了一套道德規範。道德可以在壞事將要發生之
前加以禁止,而法律只能在壞事已經發生之後加以禁止。違法行為必
定違反道德,但合法行為不一定符合道德。表面上看來是同樣的行
為,出於不同的動機,也可能由道德界線區分出善與惡。道德具有深
刻的精神力量。

法律和道德作為行為規範都是社會之必須。法律之所長,往往是道德
之所短;道德之所長,往往是法律之所短。二者相輔相成,不可或
缺。但法律和道德也不可互相侵犯或互相代替。用法律代替道德,以
為只要不違法就行,會導致降低社會的精神文明。中國的傳統社會往
往以道德規範作為法律規範來審判定罪。《唐律》中有「不敬」、
「不孝」、「不睦」等罪名。對這些罪名的判定,主要是根據思想動
機,而不是行為後果。以思想動機判罪,自古以來製造了不知多少冤
案!任何思想動機,即使是不良動機,如果沒有產生相應的行為,不
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因為僅僅是思想,不可能侵犯他人,也不可能危
害社會。只有違法的行為,沒有違法的思想。憑思想動機判罪,製造
思想犯、良心犯,是執法者違法。中國這一不良的法制傳統,在共產
黨一黨專權的條件下,更是變本加厲。近幾年,法院對一些異議人士
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就是以思想動機入罪,而且是強加於人的
思想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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