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來說,經濟活動有計劃比無計劃好。但實行計劃經濟不是決定於 人們的主觀願望,而是必需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重要的問題不是要 不要實行計劃,而是能不能實行計劃。經濟領域只有在生產力高度發 展的基礎上才能實行計劃。比如,中國的農業是靠天吃飯的。老天當 家,誰能計劃?生產的發達、社會經濟部門的聯繫廣泛而緊密,才有 必要和可能實行計劃。蘇聯和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在沒有條件搞 計劃的地方閉門造計劃。這種計劃不是反映經濟自身發展的要求,而 是聽命於長官意志。所謂計劃經濟,實質上是權力經濟、指令經濟。 生產的東西不需要。需要的東西又不生產。一方面是產品大量積壓。 另一方面又是市場供應匱乏。這就是實行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的 通病。蘇聯的計劃經濟太僵化了,結果社會主義頃刻瓦解。中國的計 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結果社會主義得救了。過去中國人常說﹕「只 有社會主義能夠救中國」;現在應當作一點補充﹕「只有資本主義能 夠救社會主義」。 中國的計劃經濟已經瓦解。市場經濟不可逆轉。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 濟轉型的過程中,發生了普遍腐敗。原因何在?是市場經濟帶來的腐 敗嗎?不是。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 並沒有同時從權力經濟轉向法治經濟。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物資和資 金雖然受權力的控制,由於沒有市場可供利用,無法謀取暴利,所以 不至於發生大規模的腐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實行法治,權力 不能進入市場,也不可能發生大規模的腐敗。無法制約的權力和不可 限制的市場一旦結合,大規模的腐敗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現在,經濟 市場化的同時,權力也市場化了;資本依附於權力,權力轉化為資 本。因為權力可以謀利,所以權力本身也有了價錢,於是出現賣官買 官。這就腐敗到家了。規範市場經濟、制約政府權力、消除普遍腐 敗,唯一的途徑就是制定法律、實行法治。 市場經濟的每一個特徵都要求實行法治。 一、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 市場遵守的原則是等價交換。實行等價交換的原則必需承認經濟活動 的主體意志自由、地位平等。在交換的過程中,可以討價還價、你來 我往,不允許出現超經濟的權力,一錘定音。法律首先要對自由經濟 起保障作用,創造外部的民主環境,限制權力左右市場。 二、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 生產商品是為了市場的需要,不是為了國家的計劃,只能由價值規律 進行自發地調節。以往中國有一種理論,認為社會主義是有計劃的商 品經濟。商品經濟是無計劃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等於說有計劃 的無計劃經濟。邏輯上根本不通。無計劃經濟不等於無秩序經濟。經 濟秩序是靠契約來維持的。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就是契約關係的普遍 化。契約是交換商品、雇佣勞務、讓渡財產等等經濟活動的必要形 式。法律要為契約經濟服務。訂立契約的規則應由法律來規定。契約 的效力也需要法律的保證。 三、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某個工廠生產的產品即使賣不出去,只要完成計 劃,總是旱澇保收。轉到市場經濟,產品如果還是賣不出去,只能工 人下崗,生產萎縮,以至宣佈破產。沒有鐵飯碗可以吃「大鍋飯」 了。生產者必需以市場需要為導向進行競爭。中國人把經商叫做「下 海」,很有道理。這就是說,在競爭中,或者在大海中沈沒,或者游 到成功的彼岸,全靠自己的本事。競爭像賽球,需要嚴格的規則。法 律規定競爭的規則,對競爭經濟負有引導作用,鼓勵良性的競爭,避 免惡性的競爭。 四、市場經濟是仲裁經濟。 計劃經濟是服從經濟﹕權力小的單位服從權力大的單位。經濟關係主 要是縱向的,比較單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個體與群體、公 民與國家、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部門與部門等等,都是利權平 等的經濟活動的主體。由於利益的多樣化,經濟關係的縱橫交叉,勢 必發生經濟糾紛,而且不在少數。所有這些糾紛都要通過仲裁、甚至 訴訟來解決。法律對經濟糾紛應有防止作用;已經發生了糾紛則發揮 仲裁作用。 五、市場經濟是全球經濟。 實行計劃經濟可以閉關鎖國。一旦打開國門,實行市場經濟,國內市 場就成為國際市場的一部份。國際市場完全是自由貿易,沒有、也不 許超經濟的國家權力作主。調節國際市場的經濟行為,只能是公認的 國際慣例和國際法準則。在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同時,中國的 國內法也必需與國際法接軌。 中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還必需進一步從深層次解決從權 力經濟到法治經濟的轉變,否則難以克服種種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