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忠民等5人在89年「6.4」之後,先後遭到逮捕,並最終被吉 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犯有反革命集團罪及反革命煽動罪判處有期徒 刑2年至20年。此案在過近8年的時間之後,我們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級 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團罪的再審判決書。然而,我和李忠民卻為自 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3年和2年的刑事責任。為此, 我和李忠民就無辜蒙受冤獄一事在1997年11月27日向長春市中級人民 法院提出賠償申請。在事隔16個月之後,我們才從長春市中法那裡獲 知賠償義務機關應是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我們隨即在1999年4月7日 向它提出賠償申請。11個半月後,我們接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電 話通知,讓我們第2天上午去法院。 2000年3月24日,我和李忠民來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待我們的 是法院賠償委員會的黃主任及兩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賠償申請程序的理由 他們先讓我進入辦公室。黃主任一開口就對我說﹕「事先我說明一 點,我們是受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委託來處理你的賠償申請問題 的,也就是奉命行事。」又說﹕「我們自從接到你們的賠償申請就非 常的重視,不僅馬上彙報給了院領導,而且是馬不停蹄地處理這個問 題。之所以這麼時間沒有解決(按程序2月之內必須作出書面裁 定),一是有一段時間你們沒有再找我們,以為你們自動放棄了賠償 申請。」說到這裡,我插了一句﹕「我們打過數次電話,詢問此事。 你勸我耐心等待,說,研究一有結果,就通知我們。」黃對我的話沒 反應,繼續說道﹕「二是由於法輪功的原因,我們不得不停止解決你 們的問題。這回一接到你們的詢問,我們就很快地作出了決定。」 二、拒絕賠償申請立案的理由 (一)無罪的行為要受「有罪行為」的株連 黃對我說﹕「有關89年的案件,你應該清楚,這不是某個人或某個部 門所能決定的。所以,我們這次經過慎重又慎重的研究,最後決定對 你的賠償申請不立案受理。其理由,你的另一罪名還存在,國家賠償 是針對無罪賠償。」我說﹕「我目前所要求的賠償申請,就是針對法 院再審改判無罪的這一部份。」黃說,「法院已經作出決定。這事就 到此為止了。我們知道你對此決定有自己的看法,但我們還是希望你 不要就此事去北京或其它部門上訪。要知道最終的結果還是這樣。」 我說﹕「既然法院已經作出決定,那麼按照賠償法的程序,給我一個 書面裁定。」黃說﹕「沒有那個必要了,口頭決定也是一樣的。」我 說﹕「按照賠償法的程序,我還有權向你們的上級法院申請作出賠償 決定。而且,我又不可能用你們的口頭決定作為依據吧。」 (二)無罪賠償申請也無門 如果說我無罪的行為要受「有罪行為」的株連,可以作為法院不賠償 的借口的話,那麼李忠民作為一個純粹的無罪的無辜者來說(他只有 反革命集團的「罪名」),獲得賠償應該是天經地義、合情合法、水 到渠成的事情了。但結果,李忠民得到的還是法院不給予賠償申請立 案的口頭決定,並且沒有說出任何的具體理由,只是說依據最高法院 的一個文件,而且這份文件又不讓李忠民看到。 三、冤獄無賠償.司法何公正 法院認定的冤獄獲得賠償本是順理成章的事情。這不僅是對不公正的 司法機關做出公正的補救,也是對無辜者的一個安慰及重新喚起對司 法機關的信任。況且中國的刑事賠償並沒有把人的精神賠償當一回 事,只不過是一種象徵性的賠償。然而僅僅是象徵性的賠償,對我們 來說也是天方夜譚。法院不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再審改判無 罪的,作出原生效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條款及程序。而對 我和李忠民作出非法的口頭決定,顯然是受其它方面的嚴重影響。對 當權者為不惜掩蓋一個錯誤(罪惡)而製造出無數個錯誤(罪惡)的 這種做法,不僅是對其所製造的不幸者的進一步傷害,而且也是對國 家法律的再一次的踐踏,從而也讓公民對不公正的司法機關產生進一 步的失望。(2000年3月24日於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