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首先是作為個人生存的。但每個人又同別人發生社會聯繫,只有 在社會聯繫中才能生存。社會聯繫中的每個人,都需要維護和追求自 己的利益,否則無法生存。這就是肯定自我。每個人也必須承認他人 的存在,承認他人同樣需要維護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沒有他人,缺乏 社會聯繫,自我就失去了存在的條件。因此,肯定自我的同時也要肯 定他人。肯定自我,就是肯定自我可以從事什麼,可以得到什麼。肯 定他人,就是肯定他人同樣可以從事什麼,同樣可以得到什麼。肯定 他人可以從事什麼,對自我來說就是應當承擔什麼;肯定他人可以得 到什麼,對自我來說就是應當提供什麼。人與人之間的這種相互關 係,叫做利權和義務。在教師和學生的相互關係中,學生有接受知識 的利權,教師則必須盡傳授知識的義務;教師有得到收入的利權,學 生則必須盡交納學費的義務。在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中,父母應盡撫養 子女的義務;也可以享有子女贍養的利權。我享有利權,是因為他人 履行了義務;他人享有利權,是因為我履行了義務。利權的邊界是義 務的起點;義務的邊界是利權的起點。沒有無義務的利權,也沒有無 利權的義務。即使是奴隸主和奴隸的關係,也不是一方只有利權,另 一方只有義務。奴隸主佔有奴隸,這是他的利權;奴隸主也必須向奴 隸提供最低限度的衣食,這又是他的義務。利權和義務不可分割,但 並不總是平衡的。有些人利權多於、大於義務,另一些人義務多於、 大於利權。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就在於利權和義務的不平衡。 近代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利權和義務是平等的。這就是公民的利權和義 務。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並不能保證事實上的平等。在法律上公民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事實上一個終日為衣食而奔走的公民不可能 去競選總統。真正享有被選舉權的只能是有錢有勢的公民。無論如 何,從法律上的不平等到法律上的平等,是人類歷史前進了一大步; 再從法律上的平等到事實上的平等,是人類歷史下一步的跨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四部憲法都有關於公民的基本利權和義務的規定。 現行憲法第2章規定的公民的基本利權和義務有24條之多。公民的基 本利權,前面已經提到。公民的基本義務是﹕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 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法納稅。 四部憲法中的兩部(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把「擁護中國共產 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作為公民的首要義務。任何政黨都是公 民中的一小部份人組成的。擁護一小部份公民組成的政黨作為絕大部 份公民的義務,同時就是規定一小部份公民享有特權。記載特權的憲 法,表明公民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實行什麼樣的社會制度,公民享 有選擇的利權。憲法將「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規定為公民的義務,這 是利權和義務的顛倒;公民應有的選擇社會制度的利權被剝奪了,不 應有的擁護別人選擇的社會制度的義務增加了。這兩條,在現有憲法 中都消失了。憲法上有這兩條和沒有這兩條,在事實上發生了什麼變 化?毫無變化。憲法上雖然沒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文字,事 實上仍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義務。中國最為流行的口號是「政治 上思想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只能是黨員的紀 律,不能成為公民的法律義務。在中國,關於公民的義務,憲法上沒 有而事實上有;關於公民的利權,憲法上有而事實上沒有。不但公民 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利權和義務也是不平衡的,而事實和憲法又是 不符合的。 憲法不能創造並不存在的利權和義務關係,只能確認事實上存在的利 權和義務關係,並予以法律保障。中國的問題是,事實上社會關係中 的利權和義務是扭曲的。因此,重要的事情是在事實上改變利權和義 務關係,而不是在文字上改變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