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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為民主而抗爭(下) Previous Part

揚子立

農民知道如何運用民主

在中國的歷史上,群眾自發的按照法律規範行使民主權利,這可能是
第一例。從中可以看出當前農村民主的許多特徵。

第一,民主不再是對民眾無關痛癢的政治設計,而是已經成為他們捍
衛自身利益而主動選擇的政治訴求。

我們經常可以聽到有人這樣論證民主不被群眾認同:老百姓關心的是
自己的衣食住行,給他民主也不知道怎樣去用。通過本案例就可以發
現:民主和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幸福和痛苦的密切相關;人民不僅要求
民主,而且還懂得用行動一步步去實現民主,在沒有先例的情況下還
能夠創造具體的民主形式。

8人中有一人是黨員;白春陽等其他人都是普通群眾。這些沒有受到
任何政治訓練的村民懂得買來《村委會組織法》並宣傳給大家,懂得
按照程序要求村委會和鎮政府召開村民大會,懂得要自行召開須有5
分之1以上的選民聯名發起並徵得了足夠的簽名,懂得製作選票並想
辦法讓大家都能投票以保證充分的民意。在他們身上體現的民主、和
平、理性、尊重法律的現代民主社會的精神,恐怕連知識份子階層也
不一定能達到。

現在的社會環境也決定了農民不僅應當而且可能具有現代民主政治的
基本素質。在君主專制的中國,法律本身就是君主統治人民的工具。
當人民在君主的暴政下活不下去的時候,就會造反。作為工具的法律
當然也會被砸得粉碎。今天的中國畢竟叫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是國
家的主人,《村委會組織法》等具體法律規定了村民如何進行自治。
這使得村民可能依靠現實的法律謀求自身的利益保障。傳統的農民在
忍受不了政權的壓力時往往採取暴力反抗的手段,因為在冷兵器時代
個體的力量在局部佔優勢是可能的。而在今天的中國,暴力反抗政權
則被普遍認為是毫無希望的。相反,靠和平的抗爭而爭取道義上的支
持則有可能取得勝利。另外,在信息日益發達的今天,民主的理念越
來越深入人心,也成為村民維護自身利益的武器。

問題在於集體貪污、官官相護

第二,實施民主政治是現實的需求,而不僅僅是研究政治的學者們才
需要的設計。

可以設想,假如群眾一上訪,鎮政府就認真地把問題解決掉,該查的
帳查清楚,該免職的免職,觸犯刑法的起訴審判,那麼群眾可能也就
想不起行使民主罷免這種政治權利了。

像小豐村這樣村幹部涉嫌貪污揮霍賄賂的事幾乎在河北每一個村子都
或多或少地發生著。傳統的渠道是上級監督下級,而且是老百姓無權
過問的共產黨黨內監督。人民唯一的希望是堅持不懈地上訪。如果運
氣好的話,可能會引起某位高層領導重視,或者重要媒體的報導。地
方官吏在壓力下也許會把問題解決一部份。但這並不是一個有效的途
徑。

首先,底層民眾受冤屈的事實在太多,以至於多到假如領導或媒體一
遇到這種事就介入的話,其它工作根本就什麼都別幹也忙不過來的地
步。我曾經因為河北趙縣許多村支書欺壓農民的事聯繫過《南方週
末》、《新聞縱橫》等媒體,他們全部都以「這種事太尋常了,沒有
典型意義」這類話而拒絕。這些還能夠報導人民冤屈的媒體報導出來
的數量恐怕連拒絕的數量的1%都不到。一個搞信訪接待的親戚說,除
了極其個別的大案子,絕大部份上訪材料只能轉回原地處理。有些甚
至隨手一放就想不起來這事了。轉回去的材料只能給上訪的受害人增
加更大的痛苦,因為他們告的本來就是當地的領導幹部。其次,即便
領導批示處理,或媒體報導,地方官員仍然置若罔聞,也是最普遍的
結果。一個是他們根本就不怕媒體,不經常有報社被起訴「侵犯」官
員的「名譽權」嗎?另外,批示的領導往往沒有精力管具體的事,批
完就完了,動真格的不多。本案中的村民不是找過號稱「黑臉包公」
的姜玉峰嗎?真的包公連皇親國戚也敢鍘,而現在的「黑臉」恐怕辦
個確實違紀犯法的小小的村支書也要費盡周折。村支書一般是鎮黨委
書記提拔的,而鎮黨委書記通常是縣(縣級市)委書記任命的,而縣
委書記又是地級市市委任命的。所以要動底層一個支書,相當於得罪
自下而上整個一條線。姜作為黨的一個紀檢書記,怎能撼動賦予他檢
查權力的根基呢?小豐村的支書吳金龍有句話說的不錯:「我要向上
面負責,不能對下邊負責」。這種一把手任命模式在全中國都是一樣
的,所以通常要懲辦下邊一個貪官,必須要先把提拔他的上級領導調
換過職務才能進行。

再次,支書對於較大數額的款項是不敢獨吞的。他必須把相當大一部
份數額變成上級黨內及政府官員的實際利益,才能指望在有人告發時
受到保護。而且,平時這些支書就可以慷村民之慨,討好鄉鎮幹部。
直接的金錢賄賂一般是隱秘的。老百姓能看到的是上級官員在本村得
到的直接物質利益或者進行「公對公」的賄賂。比如崗上鎮的幹部在
小豐運走水果但費用記在小豐村的帳上。在上文提及的河北省大名縣
大街村,則是把賣地款的一部份買轎車送給上級黨政機關。縣長以下
的官員工資不過幾百元,如果僅僅為這點公開的工資待遇,恐怕白給
這些有門路的人官位他們也不幹,何況擠破頭來搶。所以這些官員基
本都要靠賄賂過活。有實權的黨政官員可以過著百萬富翁也比不上的
優裕生活。而清廉的或沒權力的官員則要過著艱苦甚至比普通人還要
貧困的生活。在這種環境下,受賄就成為必然性現象。所以要懲辦一
個支書,假如嚴格清查的話,就會向上連帶出一系列的受賄案件。因
此下層的官員被調查時往往受到層層開脫和保護。

在傳統途徑走不通的情況下,民主自治就成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唯一切
實可行之途。就小豐村來說,只要是村民自願投票選舉,就決不可能
選舉出吳金龍這樣的人做村裡的領頭羊。而且小豐村並不是沒有一個
真心願意為村民辦事的人。比如這8個被捕的人,為村裡的帳目不
清、抽水困難跑斷了腿也沒有一句怨言。即便是「皇帝輪流做」也要
比目前這種極易把損害村民利益最嚴重的人任命為一把手的任命制要
好的多。小豐村出個吳金龍絕不是個別或少數現象,我在97年調查的
趙縣8個村裡有4個村都是公開侵犯農民利益而毫無顧忌的村支書當
政。其他幾個也沒有好評。只有1個村的前支書和另一個未去的村現
任支書聽說是很不錯的好官。小豐村的村民告訴我(艸高木)城市現
時共有18個村的村民由於告狀被拘捕。其中表靈村的告狀村民還正在
北京向中央政府上告。假如一份冤情具體化成1毫米厚的申訴信,恐
怕全國農村的冤情加起來比泰山(1,500多米)還要高了。這裡幾乎
每一個農民所受的冤屈假如發生在美國都可能打一場結結實實的官
司。如果不是靠制度上的改革,還像皇帝時期一樣依賴幾個清官,就
只能眼看著農村中的矛盾逐漸尖銳而毫無辦法。

關鍵在於農民有選舉權、罷免權、監督權

第三,村民自治在中國尚未達到最基本的目標,任重而道遠。

村民自治的基本目標應當能做到村民對村裡的行政領導人有選舉權和
罷免權,甚至村民發揮監督作用都可以在現階段不加強求。但實際上
幾乎每個村的實際領導權都牢牢把握在既不由村民選舉又不向村民負
責的村支書手裡。

我以前曾論證過村民自治的最大阻力是村支書的專權。即便是完全公
正的村委會選舉,也不過是選舉一個領導人的副手。何況大部份選舉
是上級包辦的。如此又怎能指望村民能夠「自治」呢?村民自己的事
能自己解決的可以自己解決,否則可以靠上級鄉鎮政府解決。但為什
麼應當由黨派的基層組織包辦呢?比如在小豐村,由黨組織來查村民
的帳是否有法律根據?查的是村裡的帳但只開黨員會不開群眾會是否
合法?會上不讓人說話是否是會議組織者的權力?在目前的中國,以
「堅持黨的領導」為借口而堅持不給行使村民自治的村民以選舉一把
手權利的「左人」們還多的很。但即便是從為了維護黨的統治的角度
來說,也應當通過貫徹黨的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來提高黨的威信。可現
在這些人卻是在首肯以損害人民利益的方法維護黨的利益(其實是黨
的基層幹部的利益)的做法。他們根本看不到這是在剜肉補瘡、飲鴆
止渴。如果這些「左人」不是太教條,就一定是出於對眼前私利的短
視。

國內著名政治學家劉軍寧先生對村民自治的發展方向提出兩個轉移:
一是要把村級行政權從村支書向村委會主任轉移,二是要由村委會主
任向村民轉移。前一個轉移是後一個轉移的前提。只有這兩個轉移完
成後,才能達到村民自治的基本目標:村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日子該怎
麼過。

小結﹕村自治是中國民主化的基本台階

對於國內、外廣泛關注中國命運的人士來說,中國推行村民自治的意
義當然不僅在於使中國農民能夠在村級範圍內主宰自己的命運。更重
要的是,它可以作為整個中國進行民主化的一個基本台階。國民黨在
「以黨治國」時期,不也是要通過「縣自治」達到國家憲政的目標
嗎?今天的「村自治」雖然在自治範圍上還比不上70年前的「縣自
治」,但畢竟比計劃經濟時期根本沒有自治要進步得多。當村民自治
的方向和困難看清以後,一切希望中國進步的人士應當共同努力保護
它能成長壯大。中國在20世紀沒有完成的民主任務,不可避免地落在
我們21世紀的青年人頭上。

到2000年1月25日為止,8個農民仍在等待二審結果。有哪位朋友想幫
助他們可以和他們的律師事物所聯繫:石家莊市開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桂芹,050071,石家莊市機場路旅館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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