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活在不同的國家,作為一定國家的成員就是公民。公民,這一 概念使不同國家的人作出區別;人,這一概念使不同國家的公民發生 聯繫。 作為一定國家的成員,標誌是擁有國籍;公民也可以說是擁有一定國 籍的人。國籍的變更,一個國家的公民就成了另一個國家的公民。國 籍無論怎樣變更,人總是人,所以人是公民背後的不變的本質。 作為人,享有人權;作為公民,享有公民權。不同的國家,公民享有 的公民權可以有所不同;所有的國家,一切公民作為人享有的人權沒 有什麼不同。人權是公民權背後的共同本質。 公民權是公民作為個人享有的個體人權。國權是一個國家所有公民享 有的群體人權。國家保障公民權就是在群體人權中實施個體人權。如 果國權不能體現群體人權,也就無從實施公民的個體人權。 一切人的人權只能通過不同的國家來實施。由國家用法律規定來實施 的人權就是公民權。公民權是需要規定的;人權是天然的,不需要規 定的。由國家規定的公民權,是屬於一國的範圍,在別的國家是無效 的;而人權則超出了一國的範圍,是普遍有效的。人權正是規定公民 權的根據。對於公民權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必須以人權為標 準來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利權作了諸多規定,大體上有如下 幾個方面﹕ (一)平等權﹕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 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自由權﹕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 由。 (三)人身權﹕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 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和住宅。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 密受法律保護。 (四)參政權﹕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宗教信仰權﹕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六)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以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七)社會經濟權。 (八)文化教育權。 此外,還有對於特殊群體的利權的規定,如婦女、兒童、老人、華 僑、殘疾人等。 中國憲法所載的公民權,除了少數缺項,已有的規定大體上是和民主 國家一致的。但規定是一回事,實施是另一回事。關於公民權的規定 是在中國可能實現的實有人權。而對照公民享受到的現有人權,不禁 使人失笑。憲法的規定對於社會的現實成了辛辣的諷刺。中國的問題 就在於沒有從人權和公民權的關係中去實施公民權。 第一,認為公民權是政府賦予的,而不是來自公民固有的人權。因 此,政府賦予的公民權隨時可以收回。 第二,認為人權是一國範圍的內政,人權被禁錮了,公民權失去了根 據,所以徒具條文。 第三,公民權來自人權,但不能代替人權,更不能取消人權。在公民 權之外,人權仍然起作用。在民主國家,法律禁止的事情不能做;但 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都能做,就因為法律之外還有人權。在中國,只 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而法律允許的範圍以外的事情就不能做。這是 不承認法律之外還有人權。最明顯的是關於大字報的處理。1978年的 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 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 利。」1980年修改憲法,刪去了「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 字報』的權利」。而後,貼大字報就受到追究。所謂「四大」是個細 節,寫入國家根本大法本來就沒有必要。從憲法上取消「四大」,不 過是略去一個細節。貼大字報不受法律保護不等於違法。其實,以往 因貼大字報而被打成「反革命」的也不在少數。而作為公民利權被取 消以後,大字報就根本不許貼。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貼大字報。中國的 現實是﹕雖然沒有禁止、只因不在公民權的範圍以內就不能做。法律 規定的公民權沒有保障。公民權以外的人權更沒有保障。 人作為國家的公民,以公民權享有人權,是近代民主國家的特徵。古 代的專制國家,人是帝王的臣民,不是國家的公民,就因為人不能享 有人權。因此,只有名義上的公民權而無人權,實際上還是專制國家 的臣民,而不是民主國家的公民。在民主國家,公民享有自由、民 主、平等;但也僅限於公民權的範圍以內。一個工人,享有言論自 由,可以批評總統不受追究;但不能批評老板;批評老板就會遭到解 雇。如果以捍衛言論自由權向法院起訴,工人必定敗訴。因為在工廠 以內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領地,工人和老板不可能平等。只有 走出工廠的大門,老板和工人都作為國家的公民,才享有法律上的平 等。法律上的平等也不是事實上的平等。俗話說,「財大氣粗」。老 板和工人在社會上的發言權當然是不一樣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作為 公民是平等的;作為人是不平等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不是人與 生具來的「天然利權」。資本主義創造了保障公民權的民主制度,是 人類歷史上的偉大的貢獻。但對於實現人權來說,資本主義還不是理 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