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必然為政黨政治。我國《憲法》即建立在此一原理之上。此 由《憲法》內容可證。 政黨為我國《憲法》明訂的憲政組織。《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 條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 的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規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 統選舉罷免法》則皆對於政黨及其候選人的參選規定了優惠保障措 施。政黨乃成為國民組成國家統治機關、形成國家意志所不可或缺的 重要中介機構。《人民團體法》即以第九章專章規範政治團體與政 黨。其中第44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 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第四十五條進一步 定義政黨為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之全國性政治團 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更規定國家對於政黨競選 經費的補助。政黨形式上雖為民間社團,實質上則為具有操作國家統 治機關之能力的政治團體。以故當代法政學者面對政黨國家化的現 象,方謂權力分立的實質意義當在於執政黨與反對黨相互間的制衡。 政黨乃又具有監督政府與保障民權的功能。政黨在我國憲法秩序中居 於如此樞紐之地位,有關政黨的管理與處分,乃有《人民團體法》特 別規定由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政黨的解散處分,則依《增 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政黨解散事由係政 黨違憲,《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違憲為:「政黨之目的或 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由上可知,政黨係透過選舉,決定其究竟作為實質的國家統治機關或 監政機關的地位。因此,政黨的競爭,必須基於平等的立足點,才能 使得政黨輪替成為可能,而責任政治方始得以藉以建立、鞏固,民主 的憲政秩序於焉乃得以獲得保證。職是,在不存在政黨競爭的國家, 絕無民主實踐的空間。所謂「人民共和國」必仿如空言、名實不符。 然而政黨競爭條件不平等,也將妨害政黨輪替的可能。所謂的「民 國」,縱使憲政法制大備,恐怕也只是為德不卒、虛有其表。 我國從民主進步黨成立以來,實施政黨政治的條件逐步成熟,規範政 黨競爭的選舉法規,不可不謂公平。可是,於威權時代依恃特權壟斷 取得而擁有龐大政、經資源的國民黨,卻藉著它長期執政的優勢和合 法化的掩護,於民主化的時代裡,繼續掌握其政、經特權。國民黨一 方面以民間團體的身分持續持有黨產、經營黨營事業,另一方面,則 又利用執政地位之便,排除公平競爭,操縱市場秩序,大肆擴張其事 業與財產版圖,使政府中立性的仲裁者與管理者角色被破壞無遺。國 民黨更以黨產利誘、籠絡地方派系與民間企業,扶植外圍侍從力量, 必要時進行動員與期約買票,不惜縱容黑金橫行、扭曲政治競爭秩 序,嚴重封殺在野反對力量的發展空間。政治社會的下層建築既為國 民黨此一政、經利益綜合體所控制,無怪乎國民黨得以長期把持政 權,反對黨只能企求從執政黨內部分裂的隙縫中突圍勝選。而國民黨 內部官商勾結或侵吞貪污的醜聞,便不叫人感到意外。宋楚瑜興票案 雖然平地生波,以致聲望下跌,卻未改變其鼎足三強之勢,便足以證 明有相當多數的人民相信宋只是國民黨的一名結構共犯而已。 台灣要建立優質的民主,必須要求國民黨撤出經濟領域,使政黨恢復 政治與公益的原貌,不再涉足營利事業。換言之,黨營事業以政黨身 分享有租稅特權、或藉執政黨地位遂行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必須完全 予以剷除。即如《台灣憲法草案》第45條主張者:「政黨應公平競 爭,並不得獨佔、壟斷或優越使用國家資源。除發行機關刊物外,政 黨不得投資或經營任何營利事業」,並「應公佈其經費來源」(第46 條),受國家與全民之監督。如此才能使我國健全的政黨政治環境得 以孕育,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得以保全、維護。 本文認為,擁有龐大與多項壟斷性營利事業的國民黨,早已構成危害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憲事實。在我國歷經國會全面改選與第2階 段修憲而進入憲政之治後,國民黨未能適應新憲法秩序而改變其反民 主之體質,實為李登輝總統領導我國民主化的一大失著。解散國民 黨,正是李登輝未竟的台灣憲政改造工程遺留給第10任總統在第21世 紀的首要歷史任務。但本文認為,報復式的政治清算,將會帶給人民 政治鬥爭的惡感,反而不利於國家制度和政治文化的再造。因此,本 文傾向於主張以非政治性的手段解決國民黨。對選後推動制訂《政黨 財產管理條例》沒收黨產或修改《信託法》規定強制信託的作法,持 保留態度,非不得已,不宜為之。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的法制途徑建 議,以作為有關獨立機關處理的參考: 一、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調查黨營事 業,命其解散; 二、由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依《憲法》及《人民團體法》調查國民 黨營利之事實,再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解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和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皆為超黨派之獨 立行政委員會,依人民檢舉或職權調查行使職權。本文意在提醒 其注意自身職權之行使,而若上述機構怠忽職守,則可: 三、由立法委員於審查政黨補助預算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 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憲法》之政黨違憲事由,是否包括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再 由有關機關依釋憲結果為應有之處分。立法委員聲請釋憲,只要 有總額3分之1以上連署即可成案,民進黨委員之總席次,即已具 備聲請成案之資格。 觀之現今民意支持度居於領先的三組主要總統參選人,國民黨的連戰 為既得利益者,民進黨的陳水扁令人充滿期待,獨立參選人宋楚瑜遭 國民黨如此打擊,猶抱溫情主義,瞻前顧後,與黨內幫宋勢力眉來眼 去、暗送秋波。其實宋楚瑜出身國民黨,理應最瞭解國民黨。宋楚瑜 必須大徹大悟、揭竿而起,與國民黨徹底決裂,才能挽回人民對他的 信心。(199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