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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亞瑟

據報導,武漢公安部門取消了審訊室中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
標語,被審問者對審訊人員的提問可以保持沈默。

其實,「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說法和方針並沒有錯。維護人權與
它是可以不矛盾的、可以並行的。

從罪犯口裡獲取有用的情報,將會更有力、徹底地打擊犯罪份子。這
不僅是公安部門所企望的,也是人民群眾所期待的。對人民有利的
事,當然應該去做。問題是,被審問者是不是罪犯,在審問的時候還
不能確定、還沒有確定。確定是否罪犯,那是法院的事。即使公安部
門認為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是有罪的,也不能私自對其動刑,而
必須由法院判決後根據判決結果由專門機構來執行懲處。

而罪犯則當然是不願坦白的,能蒙得過去就盡量蒙。這樣自己的罪名
會少一些、甚至會完全避免。只有當罪犯感覺他做的事很可能被查清
並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而坦白又能使他得到寬大處理,他才會自行坦
白。尤其在對團伙作案的案件的審訊中,罪犯既不知道公安部門究竟
掌握了多少證據,也無法知道同伙是否坦白,一旦同伙坦白了使公安
部門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而自己還在抵賴、否認,那麼就會受到嚴懲,
不如自己坦白算了。如果招供對他沒有好處、不招供也不會對他更不
利,招不招供都一樣,那他幹嘛要招供?所以,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的政策是不能放棄的。利用這樣一個政策來誘使被審訊者坦白,既能
減少偵破工作的難度,又能獲得一些對於破獲其它案件、指證他人有
利的線索、證據。

但是,我們應該搞清楚﹕從嚴、從寬都不是公安部門把握的,而應該
是法官把握的。公安部門只是提供其犯罪證據和對其進行審訊的記
錄。法官根據公安部門、證人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的審訊表現來考慮對
其判刑的輕重。而以往人們都誤以為這是公安部門的權利,乃至一些
公安人員也都是這樣做的。刑求逼供就是這種思想的結果。

很多公安幹警都有這種思想﹕不准刑求逼供,就很難令罪犯招供。這
樣不利於打擊罪犯,從而對人民群眾也是有危害的。其實,持這種觀
點的人,只能說明他的審訊技巧不行或者不認真、不善於收集證據,
只想圖省事。當然也還有一些則是以此為借口,實則是嗜好用刑、打
人。要想使罪犯招供,只有注意收集證據和善於運用審訊技巧。罪犯
總是脆弱的,就看你是否能抓住其要害。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罪犯老
奸巨滑,很難對付。但是,如果公安部門不是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又
如何能扣留他呢?寧肯暫時放過一個罪犯,也不能縱容刑求逼供。後
者會傷害很多無辜群眾。寧願做錯一件事,也不能制定一個壞的制
度。

被審訊者對審訊人員的提問有權保持沈默。這是被審訊者作為一個公
民所享有的正當權利。但是,當審訊人員針對一件具體的事提出了訊
問,要求被審訊者作出合理的解釋,如果被審訊者沒有按實回答或沒
有回答,當事後證明他是屬於應該知道、應該回答但卻不按實回答、
不回答的,可以作為「抗拒」予以從嚴處理。因此,審訊人員就應該
善於提出那些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問題,以免被審訊者事後有狡辯的
餘地。例如「你昨天幹了些什麼?」被審訊者完全可以不回答。昨天
幹了很多事,難道都要跟你說?誰知道你是問哪件事?當然,有些心
理素質差、沒有經驗的犯罪份子可能隨便一問就什麼都說了。審訊人
員怎麼問都不算違章,哪怕是採取欺騙的手法,只要不是動刑或以動
刑來嚇唬。但如何能使被審訊者懾於法律威嚴而交代、或如何取得其
「抗拒」的證據,就要有一定的技巧。

儘管「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是由公安部門來掌握、執行的,但並
不等於不能把這樣的標語掛在審訊室裡。它是國家的一項法律政策,
只要有必要,就可以掛在任何地方起提示作用。公安部門整頓執法,
並不是取下這樣一幅標語這麼簡單。當前中國正在搞的整頓公安、法
院等執法部門的運動,基本上都沒有抓到點子上。最起碼的一點,當
對公民進行羈押扣留的時候,是否有讓被羈押扣留人在羈押扣留證上
簽字?有沒有什麼確實的記錄證明實際羈押扣留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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