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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在中國是二等公民嗎?
──給全國人大的一封信──

徐永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尊敬的何魯麗副委員長﹕

您好!

(前略)

在世紀之交、千年之交的1999年12月31日至2000年1月4日,美國芝加
哥舉行《海外中國基督徒跨世紀聚會》。1999年11月美國《生命季
刊》雜誌主編王峙軍弟兄給我發來邀請信,邀請我個人參加這個聚
會。

12月3日,我來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並帶著《中國公民因
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上面蓋有「北京市西城區衛生局」的大
印,並寫著「同意自費訪友」。那裡的工作人員對我說公安部和國家
宗教事務管理局有規定,與宗教事由有關的出國,必須經過宗教管理
部門批准。他們讓我去宗教管理部門。我對他們說,我不是政府宗教
部門的工作人員,也不是「三自愛」公派出國。我這是因私出國。本
單位已經同意,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的工作人員仍不受理
我的申請。12月6日、12月7日,我兩次來到北京市宗教事務局。他們
管外事的幹部對我說,他們不知道這個規定。他們不能給我出具公
文。

一個工人以個人身分出國工作,他們單位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勞動
局」這個政府部門批准。為什麼,一個基督徒以個人身分出國參加基
督徒的聚會,不僅需要他們單位同意,還需要「宗教局」這個政府部
門批准。難道,基督徒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式公民,是二等公
民;難道基督徒的正常宗教活動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宗教活動屬於
非法活動。

為此寫信給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過問此事。我作為一個基督徒參加
這個在美國芝加哥舉行的《海外中國基督徒跨世紀聚會》,是否需要
經過「宗教局」這個政府部門批准。如果需要他們批准,希望在您的
過問下,他們不再推諉。

此致
  敬禮

                  中國公民 基督徒 徐永海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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