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意見取勝,可否作為民主原則?問題是如何界說「多數」。羅馬 共和國時期,民主政治的票決,不包括奴隸,也不包括平民的意見, 只局限於從貴族中選出的最富有的人組成的百人團。百人團中的多數 也罷,全體也罷,相對於羅馬的眾生只是絕對的一小撮。這樣的多數 票決只比中國的一道聖旨好一點點。 也許有人會說,「多數」是指人民中的多數。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 神》中說:「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然而這在大國是不可能 的,在小國也有許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須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做一切他 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代表的最大好處,在於他們有能力討論事 情。人民是完全不適宜討論事情的。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難之一。」 若真的讓人民自由公決什麼事情,也許他們會做出毀滅自身與人類的 選擇。從紀錄影片中可以看到,德國人瘋狂擁戴希特勒的場面、老毛 在天安門城樓接受紅衛兵朝聖的盛況。 也許有人會說,那是些愚民、暴民。對!但在遵行多數票決的民主原 則時,怎樣才能判明誰是愚民或暴民呢?又怎麼才能剝奪他們的選擇 權呢?剝奪他們的選擇權,豈不違背了多數意見取勝的民主原則嗎? 站在時代和社會前沿的精英始終是少數。因為他們太前驅了,人民無 法認識他們,或敬而遠之,或視他們為異類。歷史上不乏這樣的事 例。看來,「民意」也有錯的時候,也有壞的時候。也許有人會說, 「民意」與真理、價值是不同範疇的術語。對,是各不相同的概念。 哥白尼之前,人們都自信太陽或宇宙圍繞地球轉;誰要說「非也」, 民眾就會激憤地大叫「燒死他!」一六○○年教會燒死布魯諾,難說 不合「民意」。對外侵略是反價值的意志。歷史上有過若干民族全體 的「民意」要征服它邦。即使當今社會,也難保世界上不發生類似事 件。針對上述的非理性的「民意」,遵循多數意見票決的民主原則, 該予以肯定呢?還是要予以譴責和鬥爭? 上述問題,便是「多數」「民意」的民主原則帶來的困惑。會不會多 數意見取勝根本不是民主原則?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機構或團體要作 議決,不得不採取多數意見取勝的票決程序。議事程序不等於原則。 民主要尊重多數,但也尊重少數。但服從多數不等於民主。民主社會 一定會採用多數票決的程序,但專制極權社會不一定就會排斥多數票 決的程序。「民意」如果是反科學、反倫理、反人道的,那我想人們 實在沒有必要去爭取這樣的「民意」民主原則,人們寧可不要這樣的 民主。民主理應與科學、價值結盟,而不應相互分割並對峙。 就政治範圍談論民主,其社會效用很有限,其界說紛繁,其形態很易 被扭曲,其精神很易被篡改,其實施很易被誤用,其討論往往是自設 陷阱。怎麼辦?困惑,困惑! 進入二十世紀,杜威另闢蹊徑,為民主和民主主義找到了現代的全新 的解釋。杜威認為,「『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習慣性的行 為。『科學』則是一種思想和知識的法則。科學和民主兩者都牽涉到 一種心理狀態和一種行為的習慣,一種生活方式。」(引自《胡適的 自傳》)民主理論從杜威起,別開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