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民大會通過延任案,幾位在野立委申請釋憲,希望大法官判定 國民大會「自肥」延任案違憲,以解決其所造成的政治衝擊。延任案 本身所引發的問題不只是法律上(憲法)的問題,其中還包括民主原 則、選舉制度、政治手段及目的等問題。不過本文只針對大法官會議 能否對國大修憲案進行「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 or constitutional review)這一方面進行討論。 基本上,認為大法官會議可以對國大的修憲案進行違憲審查的人,可 能的理由是:基於「民主原則」,國大會議通過延任案的過程是有瑕 疵的,而且政黨比例代表制,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的政治結果;或是由 原憲法的基本精神及原則來看,認為這次修憲己經違反了憲法的基本 精神。不過,即使這次修憲的內容及過程確實不夠完整周詳,但是實 際上延任案已經成為既定憲法。我認為若想藉由大法官會議的違憲審 查方式,使這次憲法修正案無效,很可能造成我國憲政秩序混亂。茲 分述如下。 (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國民大會是最高的政權機關, 被憲法賦予選舉總統、副總統(現為人民直選)及修改憲法的 權力;是所有政治機關及法律的最高的權力來源;代表人民主 權的行使。所以其位階高於其它五院。受早期民主理論的影 響,憲法被設計為人民意志直接展現,基於民意,訂立根本大 法。因此,由於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權力(sovereign),因 此經由國民大會通過的任何憲法修正案,自然沒有任何其它機 關可以「合法地」對它進行挑戰。不過也不能說國民大會是不 受任何限制的。雖然它不受其它「外部」的政制機構的限制, 但是它還是受「內部」的限制,即通過任何決議,包括修憲 案,都要通過相當高的門檻才能完成。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大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體 國民行使政權。有人認為國民大會改成政黨比例代表制後,非 由人民直接選出,即喪失了憲法代表民意之原意。我認為這是 一個正當的批評;但是如果帶入政治面向,則又不然。因為任 何憲法的制定及修正,都是在超越及延續既定法律。這和一般 立法的過程很不相同。因為國民大會這樣的民意機構,原則上 是超越法律的。它可能制定出一條憲法是對既定憲法體制的加 強,抑或制定出一條完全超出既定憲法之外的條文,可能完全 改變既定的憲政體制(如由極權到民主,由民主到帝制等可 能)。而以台灣這幾年的修憲來看,就有點類似後者的情況。 單就第25條來看國民大會的政權行使,選舉總統及副總統一項 也是國民大會自廢武功的做法。我們能說那時的自廢武功是違 憲?基本上,這可能已不是違憲的問題,而應是當作政治過渡 的一個非常時期。 (三)另外,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和美國的最高法院的功能不大相同。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比較像是constitutional review,即著重 在憲法相關問題上的審查。而美國最高法院的judicial review範圍較廣,無所不包,並不只限於憲法直接有關的議 題。前者相對於後者來說是比較有限制的。另者,台灣的國民 大會也不是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架構上來看。如前所言,其位階 應是高於大法官會議,是不在五院的同等基礎上的。另一方 面,修憲即便是將來改由立法院或是由人民公決,這在立法的 層次上已是高於一般的立法位階,其所涉及的已經不是單純 「應受法律限制」的違憲或不違憲的問題,而是更高的政治力 表現。它所延伸的問題,不僅超出大法官會議的權限,而且也 不是大法官會議所能解決的,最後還是要回歸到政治層面來。 這次修憲是超越法律的問題。台灣這幾年的轉變是一種特殊的政治狀 態,即新的民主法治秩序建立和朝向常態政治邁進。我們不應該把這 次修憲看成單純的議員自肥。以台灣修憲的高門檻來看,如果沒有某 種可能被合理化的理由及一部份民意的支持,可能是無法通過這樣的 修憲案。由此看來,雖然台灣媒體大加撻伐,但我認為或許這些媒體 也可能只是代表台灣部份民意之一而己。同時,我認為這是一個政治 問題,應由政治來解決。把大法官會議帶進來只會使台灣的憲政更加 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