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1999.11.4 b


法律鬥爭與和平原則的根據和強調
──法律鬥爭與合法鬥爭的區別(3之3)── Previous Part

黃永森

民運之所以強調法律鬥爭,除了它與當代國際趨向和世界人民普遍認
同的和平原則相關聯,也是與現代民運的本質精神內涵相關聯、與民
運旨在創構現代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體系相關聯。所以法律化政治鬥
爭,是現代和平抗爭的民主化運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之一。

由此引申,所謂中國民主化政治法律鬥爭的和平抗爭原則,可以說是
基於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和平原則條款所彰顯的精神;是基於民主
化需要超越傳統政治鬥爭的以暴易暴的歷史輪迴的使命;也是因鑒於
當代中國國家社會發展情勢和國際趨勢所決定。如此,才能獲得最廣
大民眾的認同和國際上的普遍認可與支持。所以,和平抗爭的原則,
具有不證自明的真確性,需要加以維護與堅持。

這與以上我們強調實踐現代法的精神、保留以非常手段、施行超法律
社會抵抗、以終結專制統治的權力;或在特定的情態,採取特定的方
式,即一定程度或範圍以暴抗暴;或藉有效的突發的方式,把握時機
瓦解專制統治等等,依現代法理原則行動的表述並不矛盾。誠如專制
統治者一再施行和標榜的「兩手策略」,民運應該也必須有多手乃至
「千佛手」來對待專制的「寬威並重」的策略技倆。

只是,民運應該盡量避免暴力抗爭或武裝鬥爭的道路。因為,它不僅
將是一個充滿災難的歷史往復的過程;也不僅僅是因為力量對比懸殊
「以卵擊石」所至,而忽視突發手段的外科手術的功能。實際上,
「和平抗爭」是當代中國「暴力革命歷史終結」的情態所決定的。由
此推之,我們實應對大陸中國民主黨人,公開和平組建反對黨運動給
以充分的關注和支持,並深刻地認知其所蘊涵的理論和實踐的價值與
意義,從而更深入地揭示其所指示出的,可在更廣泛的領域擴展其社
會效應,以發掘出其對中國民主化運動發展的啟示與創造性作用。

對此,讓我們從歷史的視野來作一闡釋:中國近、現代革命史實是一
部血與火的民族自相殘殺的災難史,雖為其特定的歷史情態與背景所
限定,一定意義上說,它更是專制的意識形態與政治統治的結果,堪
稱那個時代的產物。而中共的革命史及其50年的專制統治,所顯現、
所釀造的情態,更是「空前」也是「絕後」的。說它「空前的」是
指,無論其所經歷的長期的武裝鬥爭、暴力革命,在人類歷史上都是
罕見的。雖然具有某種被稱為中國歷史的必然性,實也不過是一系列
偶然因素與機遇所促成。換句話說,它在歷史上失敗的機率甚至大於
成功的機率,只是因為緣於一系列的歷史的錯失(或歷史的偶然
性),而成就了它的「奇跡」,並使這一場空前絕後的暴力革命的
「浩劫」,在造成千百萬人生靈塗炭的基礎上,又在中共「創造」的
政治極權、社會專制的體制結構中延續、擴大了「浩劫」的範圍和程
度,並將其推至「極致」。說它是「絕後的」,即指這樣一種「革命
範型」、歷史模式,無論其形式或內容都是不可能重複再現的,已由
其自身的推演而趨向於「歷史的終結」,而中國新的和平抗爭與演變
的時代則早已開始。

若換個角度,從中國革命史與世界近現代民主化運動史的比照來看,
「暴力革命歷史的終結」實已寓於兩者的本質區別之中。如從世界
近、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民主制度創立的歷史看,雖曾發生暴力革
命,但它與現代制度文明沒有必然聯繫。更不會像中國革命史,暴力
革命不可能也不是貫穿民主化全過程的必然手段。所以中國民主化運
動不必也不可能捨棄和平抗爭的社會演變道路,而寄希望於暴力革
命,去重蹈歷史的覆徹,去引致新的社會災難。相反,應極力尋找扼
制由於專制統治所造成的、暴力衝突不可避免的傳統慣性及歷史輪迴
的社會勢態。我以為唯有創構新的組織和制度的創意構造,才可能有
效的推助和平演變早日實現。

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1999.11.4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