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民主化運動拒絕專制統治、抵抗極權統治的無情鎮壓,以致不 得不在一定程度和範圍,準備採取相應適當的正義行動(含抵抗暴力 衝突中的暴力行動),我們有需要給它作出現代法理上的闡釋,以探 索完整的現代法的精神和現代法律鬥爭的內容與理據等。如此,我們 就可以為民運綜合運用各種鬥爭方式正名,為依法抗拒專制極權政治 的非法統治立據,以弘揚現代法理與精神,以達到有效實踐現代法的 精神原則和推進民主化運動的政治目標,動員和激發起中國社會與公 民的消極拒絕專制政治統治,積極開展爭取、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 法」權益的、社會政治和法律的自救運動(含拒絕、抵抗與抗爭等形 式),以加速民主化進程,早日實現中國民主化運動的目標。 因此,我們有需要對什麼是現代法律鬥爭的本質和精神意義作理論上 的說明。尤其是對反抗極權統治的現實政治的法律鬥爭的原則和精神 加以全面的闡釋。 提倡法律鬥爭,並與政治─制度性抗爭相結合,以為民主化運動爭 「合法性」和「合法存在」的空間,一般而言,具有其重要的理論與 現實意義。但是,我們必須既要看到其有限性,更要特別強調的是 ──首先,要求我們正確把握現代法的精神,及其具有的一系列現代 法律政治抗爭的法理與內涵:如現代法學理論的超法律抗爭─抵抗行 動原理,本來就是現代公民社會抗爭的一條重要原則;現代民主憲政 國家的憲法或法律,有許多就明確賦予公民與社會組織,在其基本權 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在現代民主憲政秩序受到威脅或瀕臨瓦解的狀 態,公民與社會組織有採取自救行動與非常手段(含暴力或武力行 動),加以抵抗─反制,以實現恢復─回歸憲政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最早見於美國憲法,再者見於法國「人權宣言」,人的「自然不滅的 基本權力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暴政之抵抗權」(第2條)。其 原理根據,明確表示每個人為維護人性尊嚴,可對抗國家權力,是基 於自然法之權利原則。至當代西德享有「戰鬥的民主」憲法之稱的 「1968─憲法」則規定:「任何德國人對於企圖排除(憲法)程序 者,擁有抵抗的權力,但以無其它補救情況為限」等等。 由此可見,對於公民基本權利和憲政秩序的保障,無論是憲法保障主 義,還是法律保障主義,無論是採行直接保障,還是間接保障的方 式,從中,我們都可以感受到,它所充滿或體現的一種現代法的精 神、一種視人的尊嚴和權利及憲政法律秩序為生命、而不惜抵抗社會 國家權力的精神。而這種反抗行動與精神,又富有「超法律保障」的 特性、內涵與規定(並不絕對地排除暴力或武裝行動)等。 而對於中國民主化運動,在拒絕、抵抗和終結當代共產極權專制統治 的鬥爭中,現代政治─法律─制度抗爭的精神、內容與途徑,就不可 能不具有更加豐富多彩的形式,需要綜合地運用各種方式、途徑和渠 道(當然必須排除恐怖主義的暴行),把握和有效應對各種情勢與際 遇,來實際地推展全面化的民主變革運動。這對處在中國民主化進程 中,當前特別情勢下的民運而言,尤具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