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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等於多數決
──以公投議題的選擇為例──

曾建元

大多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認為台灣前途的解決,不應該由台灣人民
單獨舉辦公民投票作決定。他們認為台灣屬於中國,所以,基於民主
原則,在決定它的前途的公民投票時,不能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民。

就以公投這個問題來談談什麼叫做民主吧。

從實質上看,公投是一種多數決;從程序上看,它是一種政策決定或
制憲、立法的方式。只要人民願意,公投是用來確認任何一種決策的
程序。但它至多只能是一種確認的程序。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
適於用多數決的方式來定紛止爭的。

民主並不等於多數決。這是民主的基本觀念。但很多人卻把多數決當
做民主的唯一信條。其實,它只適用於同質的議題之間。而異質的議
題只能通過協商共識來解決。所謂同質,是指該一特定議題的任何決
定結果,並不會危害到少數的基本人權或重大利益。至於那種會危害
少數的基本人權或重大利益的議題選項,就是異質的。只要多數、少
數間具有嚴重的利益衝突,他們不可能心平氣和地從事表決並接受其
結果。倘表決的結果會對某一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該一議題的
選擇就不適合於多數決。然不論同質或異質性議題,則都需要實現言
論自由的理性、尊重、平等、法治等等條件的總和,也就是實現民主
基本所需的理性溝通情境。

舉台灣的例子來討論。興建核能電廠的地點,便不適於以多數決方式
解決。因為,那涉及貢寮地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屬於貢寮與多
數台灣人民權益衝突的異質議題。因此,人權優位的原則要高於多數
決原則。也因此,在環境影響評估後,能源當局如仍覺得以在該地建
廠為宜,則多數必須給予少數補償的承諾,提供高度的誘因,進行說
服與溝通。當協商共識形成後,貢寮人民在進行以當地人民為對象的
公投程序確認投票時,他們便能夠基於公益與自益的衡平考量,做出
符合全體台灣人民利益的決定。如果其結果仍是反對在當地建廠,要
檢討的是非貢寮地區的其他人民的努力。因為他們提供的補償仍然讓
貢寮人無法犧牲其生命、財產以成全大家。該檢討的不是那個處於表
決上弱勢的貢寮人。

同理,台灣的國家發展問題也應當由台灣人民在考量與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文化感情以及政經聯繫等因素之下來做決定。對具有大中華民族
沙文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台獨是背宗忘祖的行為,台灣獨立
的立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台灣的國家目標是相牴觸的。但對台灣
人民而言,那只是自己國家定位的一種選擇而已,而這種選擇權利本
身卻又是不容剝奪的。兩岸在人數上是不成比例的,一旦容任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民參與台灣事務的表決,由於民族主義立場易於凝聚單一
投票意志,而且人數佔極大優勢,勢將會形成對台灣人民的多數暴
力。因而,台灣的國家前途乃屬於台灣人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利
益衝突的異質議題。台獨和統台兩個選項乃不等價。台灣人民的人民
集體人權保障,絕對優位於全體中國人多數決原則的實踐。

因此,台灣前途公投解決的最為適當而合理的作法,是由中華人民共
和國(多數)給予台灣(少數)人民補償的承諾,提供高度的統一誘
因,並透過理性民主溝通情境的完善化來不斷進行說服與溝通;在兩
岸的協商共識形成後,再由台灣人民進行以本地人民為對象的公投程
序確認投票。此時,台灣人民便必然能夠基於中華民族共同利益與台
灣自身利益的衡平考量,做出符合全體中國人民利益的決定。如果公
投的結果竟然傷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感情及其最大國家利益,
則應該檢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與一國兩制政策的
誘因是否存在,以及歷來慣用的文攻武嚇說服策略是否真能奏效。

如果把民主簡單化約為數人頭的問題,而不考慮到議題的性質,則講
得極端一點,關於地球的問題,如果要求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人口佔全球人口5分之1,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宰人類
、其它國家的人民都閉嘴好了!(1999年10月31日第3稿)

〔作者曾建元是國立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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