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不同意見,誰來判定正確與不正確?這就是民主之外或民主之上 的集中。民主集中制是對民主原則的最大的歪曲。 民主本身本來包含著集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既是民 主又是集中。而民主集中制則是確立一種民主之外或民主之上的力量 來執行「集中」的職能。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變了質,只是有權 發表意見、無權作出決定。決定權在民主之外或民主之上的「集 中」。 專制主義是沒有民主的集中制。民主集中制與專制集中制的不同就在 於允許人民發表意見,然後由民主之上的集中作出決定。所謂集中, 是集中「正確意見」,不是多數意見;如果由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就 不需要民主之上的集中了。而所謂「正確意見」,又是符合集中者的 意見。專制集中制即官僚集中制,人民連意見都不許發表,直接由官 僚和君主作出決定。專制集中制是直接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同它的區 別只是間接集中制,也就是多一道「發揚民主」的手續,再進行集 中。或者說,是以民主為手段達到集中的目的。 毛澤東認為,發揚民主就是「讓人講話」。讓人講了話,可以聽,也 可以不聽。毛澤東說了,「好話壞話都要聽」。也只是「聽」而已, 既然要集中「正確意見」,就不包括已經被斷定為「壞話」的話。而 且,有權讓人講話,也有權不讓人講話。不讓人講話就集權,這是專 制;讓人講話再集權,不過是開明專制。開明專制下的民主,是一種 無權的民主,類似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言﹕「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 情而已,但欲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勸學篇.正權第 六》)當今的新權威主義者祈求「開明專制」,其實,固已有之,何 必祈求?毛澤東、鄧小平比起慈禧太后來,都是「新權威」。在「開 明專制」下,人民不能「攬其權」,所以無法保證它開明下去。只要 是專制,從開明到不開明易如反掌。1978年,鄧小平說﹕「過去一個 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 太少。」(《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34頁)可見,民主集中制中「民 主」和「集中」不是不可分離的,「集中」離開了「民主」,就成為 直接集中制即官僚集中制。「離開民主講集中」,算是講對了,就是 沒有民主只有集中。鄧小平卻說成「民主太少」,不合邏輯,乃掩飾 之詞。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如 果民主能夠作出決定,就不需要「集中」了;所以「民主基礎上的集 中」意味著「集中」可以否定民主。如果民主作出的決定能夠實行, 也不需要「集中」了;所以「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意味著民主必須屈 從於「集中」。從具體的組織制度可以看得很清楚,實際上沒有民主 只有集中。中國共產黨的《黨章》將民主集中制具體化為「個人服從 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級服從中央。」少數服 從多數是民主的原則,不是制度。作為制度來說,就是「個人服從組 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級服從中央」,層層服從,集權中央。對 人民、對黨員、對下級可以發揚民主,但政府、組織、上級代表集 中,人民服從政府、黨員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也就是民主服從集 中。一個民主的機構、民主的社會,必須具有自上而下的渠道和自下 而上的渠道,往返流動,上下通氣,才能舒筋活絡,生機勃勃。服從 是領導者對被領導者行使的自上而下的機制,被領導者對領導者還必 須行使自下而上的機制,這就是監督。領導者同時是被監督者,被領 導者同時是監督者。民主集中制規定的層層服從,只是體現了自上而 下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缺少自下而上的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因 而不能不是一種片面的組織制度。只有同時實行黨員監督組織、下級 監督上級、全黨各級監督中央,才是全面的組織制度。 普遍的利權、平等的利權都是完整的利權。民主集中制的要害是將利 權分割。一些人只有發表意見的利權,沒有作出決定的利權;作出決 定的利權交給了另一些人。沒有作出決定的利權,發表意見的利權也 往往得不到保障。利權不僅是普遍的、平等的,而且還是完整的。實 行民主就是維護人的或公民的普遍的、平等的、完整的利權。 維護普遍的、平等的、完整的利權必須強調「人」,而不是強調 「國」。「5.4」民主啟蒙的局限性就是僅僅將民主作為救國、愛國 的手段,沒有進一步指出救國的根本是救人、愛國的根本是愛人。提 倡愛國而不同時提倡愛人,代表「國」的政治權力上升到至高無上的 地位,形成「人」對「國」的依附關係,就會導致人的利權之喪失。 以至高無上的「人」代替至高無上的「國」,利權才有保障,民主就 會到來。 100多年的中國民主奮鬥史,有兩條重要的教訓﹕第一,反對不民主 不等於民主。推翻了專制獨裁,還可以出現新的專制獨裁。談論民主 不一定理解民主。民主的宣言,也可以導致不民主、反民主的實踐。 這兩條教訓,還值得當今新一輪反對不民主、追求民主的人們反思、 深思、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