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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鬥爭的意義和局限
──論民運應摒棄「合法性崇拜症」(6之4)── Next Part Previous Part

高寒 

像前蘇聯和中國這類現代版的專制極權制度,它與現代民主制度在法
制方面的差別,與其說是法律條文上的,不如說是立法精神上的。如
果你僅囿於若干具體法律條文的比較,你往往甚至會覺得它們似乎沒
有太大的差別,你往往會不得要領。然而,正是立憲精神,才是任何
法律條文、任何法制體系的靈魂。中共政權的立憲精神就是中國共產
黨君臨一切。用中共黨八股語言,叫做「黨領導我們制定法律、執行
法律。」這種現代版專制主義的立法精神,像幽靈一樣貫穿於、侵染
於中國的立法、執法、司法和釋法之全部過程和整個系統,並使得包
括憲法在內的任何法律條文之字面意義都為之遜色。

而與中共作合法鬥爭的全部正面意義,充其量實際不過是不理會或假
裝不知那隱藏於中共憲法及其子法背後的一黨獨裁之立法精神;不理
會或假裝不知中國的全部立法、司法、執法、釋法系統都是中共的工
具,從而在法律、政策條文的字面意義上去與中共「叫真」而已。這
種「叫真」,除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這種表層的意義之外,其
更深層的意義還在於「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亦即﹕它在表面上嚴
格遵循中共法律、不觸動其法律條文一絲一毫的「叫真」中,其實已
對這些法律條文賦予了一種全新的解釋、賦予了一種全新的立法精神
。因此,倘若我們的合法鬥爭,亦即這種與中共死摳法律條文的「叫
真」,做得好、做得漂亮、做得地道和做得專業化,那麼,它也常常
會弄得中共十分頭痛、十分被動、十分難堪和十分狼狽,並能迫使它
作出一些局部性的妥協與讓步,從而達到鼓舞士氣、凝聚人心的作
用。如郭羅基的控告共產黨違法案,以及去年中國民主黨的註冊案等
等。因此,毫無疑問,一切低估合法鬥爭之巨大戰略意義的傾向都是
幼稚的和錯誤的。

然而,在另一方面,當我們全力以赴、認認真真地去與中共「叫真」
法律條文即幹合法鬥爭的時候,我們也應當時刻不忘這種合法鬥爭舞
台的局限性;時刻不忘我們的此類行為的「虛擬性」,即它是以我們
「不理會或假裝不知」中共之一黨獨裁之立法精神為前提的;時刻不
忘合法鬥爭至多也只是我們在爭取自由民主之總戰略中的一個部份而
非其全部。唯其如此,我們所進行的合法鬥爭才稱得上是自覺的和清
醒的;唯其如此,我們才會在歷史的機遇又一次降臨時而不致於再次
迂腐地拒絕採用諸如兵變這一類所謂「非法」的、「暴力」的手段去
促進歷史的飛躍;唯其如此,我們才會在日常的鬥爭中不被「合法」
捆住手腳,才會有意識地運用包括非法鬥爭在內的一切手段去促進這
種機遇的及早來臨;也唯其如此,我們中國的自由民主運動才有資格
稱得上是一個自覺的、成熟的反對運動。

其實,半個世紀以來,中國人對改良、對合法鬥爭並不陌生。他們以
各種不同的方式,包括上書請命、「向黨提意見」、大字報呼籲、街
頭抗議……,凡是中國人腦袋裡能想得出來的合法、溫和的方式統統
都試過了,結果又怎樣?50年代的胡風上書,包括章伯鈞、羅隆基
「政治設計院」在內的諸多「右派言論」,以及彭德懷的萬言書;60
年代的各種「馬克思主義研究小組」;70年代的李一哲大字報、
「4.5」運動、民主牆;80年代的異化論戰,86學生抗議和89民運,
等等,等等,均只是其中的赫赫有名者。而大量懷著「對黨的忠
誠」,以中共所允許的「人民來信」方式,向黨「內部」提建議而橫
遭迫害、甚至慘遭殺戮的默默無聞者,真不知還有多少。我們的改良
派朋友常說,近代以來的歷次中國革命,均無一次導向了民主;然
而,回顧半個世紀的中共建政史,他們能找出一次改良最後不是以悲
劇告終的例子嗎?既然如此,那為何你們就僅對改良情有獨鍾呢?今
天,當我們在認真地總結和思考我們民族的災難和前景的時候,當我
們在嚴肅認真地思考革命與改良關係的時候,唯願我們這些英勇而
「忠誠的」改良派前輩們所受的苦難沒有被忘懷、他們的熱血沒有白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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