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則遭到的另一個歪曲是強調服從正確。服從多數變成服從正 確,少數可以自命為正確,結果成了多數服從少數。 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它所要解決的問題 是﹕一個群體、一個社會行動上怎樣才能合理,並不是思想上怎樣才 能正確。在採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理的,少數決定是不合理 的。多數的意見並非總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然是合理 的;少數的意見未必不正確,有時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裡,即使意見 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理的。 共產黨在取得政權以前,對這一點是講得很清楚的。劉少奇在論述白 區工作中共產黨和群眾的關係時說﹕「當著我們的主張只有少數人贊 成時,我們在行動上要服從群眾的多數,在主張上則保留我們的意 見。當我們是多數時,方能要求反對我們的少數服從我們的意見。」 (《劉少奇選集》上卷第60頁) 取得政權以後就不同了。毛澤東經常強調發揚民主是為了集中正確的 意見。鄧小平說﹕「黨的領導就是要善於集中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 對於不正確的意見給以適當的解釋。」(《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35 頁)毛澤東、鄧小平的民主不是將多數人的意見集中起來,而是將 「正確意見」集中起來,要求大家服從。如果「正確意見」是少數, 最終還會「集中」成為要求大家服從的意見;如果「不正確的意見」 是多數呢?也只是「給以適當解釋」。 這就和當年說的不一樣了。共產黨不再「在行動上要服從群眾的多 數」。手中無權,強迫多數服從少數也辦不到;手中有了權,就不在 乎多數或少數了。 在民主的問題上要求服從正確,可以將少數服從多數顛倒過來,變成 多數服從少數。要求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這是要求服從「黨的 領導」的一種論證。黨是由少數人組成的。為什麼全中國的人民一定 要服從「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自封為「偉大、光榮、正確」,因 此,服從「黨的領導」就是服從正確。 通過表決作出決定,通過投票進行選舉,這是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鐵 定的民主程序。但在中國一度被廢棄了。毛澤東認為「協商一致」更 民主。為什麼?因為在「協商」中可以按「正確的意見」達成「一 致」。不需要表決,不需要投票,重大決策和候選名單只要「協商」 就行了。「協商」到沒有不同意見,一次性鼓掌「通過」;不一致再 「協商」。有了不同意見要求服從正確,只能一致不許不一致,沒有 多數和少數,民主的原則又不起作用了。 為什麼在實行民主的過程中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民主是政 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講究是非對錯,是哲學。區分善惡好壞,是 倫理。不同的領域不能互相侵犯,不同的範疇不能互相混淆。民主追 求的是合理;所謂合理,就是按多數人的意志協調利害得失。合理不 等於正確。 粉碎「四人幫」以後的一個時期,工廠裡比較普遍地選舉「老好人」 當車間主任。當時有人以此為據,認為工人的「素質」差,不能搞選 舉。「老好人」當選雖然不一定正確,但完全合理,因為工人害怕 「文化大革命」中的「整人」,所以看中不整人的「老好人」,是為 了運用自己的利權保護自己。後來的事實證明,「老好人」當不了 家,搞不好生產,再一次選舉就選出了能人。 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而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 正的。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必然會為自己找到存在的利權。錯誤的 東西、壞的東西只要它並不違反法律,沒有喪失存在的利權,是不應 當任意消滅的。北京鎮壓法輪功,是以思想信仰方面「歪理邪說」為 論據。「歪理邪說」可以批評,但不能剝奪表達自由。如果以反對 「錯誤」、「荒謬」為理由侵犯利權,就是破壞民主的原則;而民主 的原則一旦遭到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利權也沒有保 障。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走向不正確。民主只能提供平等的機會去 進行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 所以,實行民主要求相應的寬容精神。民主主義者的對話常常是﹕ 「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尊重你發表意見的利權。」 民主的原則,不僅要肯定利權的普遍性,而且還要肯定利權的平等 性;發表正確意見和發表錯誤意見在利權上是平等的。作出決定時, 不是區分正確與錯誤,而是堅持「一人一票」,不能允許某些大人物 因為「一句頂一萬句」而「一票頂一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