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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的強者與合法性的極限
──論民運應摒棄「合法性崇拜症」(6之3)── Next Part Previous Part

高寒 

一些患合法性、公開性崇拜症的朋友們的悖論在於﹕「合法的反對
派」、「公開的反對派」原本只是民主制度的產物,是我們所追求的
民運成功的結果;而他們卻因果倒置將此當作自己在專制制度下幹民
運的前提。他們完全不願正視這麼一點﹕那種「非合法性不幹民
運」、「非公開化不幹民運」的主張,在不給絲毫合法空間予反對派
的專制體制下,便邏輯地只會導出取消民運。而大陸民運至今無多大
實質性的起色,至今連一些宗教團體的動員力都比不上,至今其影響
力還大多存在於國外媒體上,不能說與這種主張無關。

此外,「合法鬥爭」中的「法」,除了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外,還
理應包括釋法。專制之為專制,獨裁之為獨裁,就在於一黨、一派、
甚至一人壟斷這諸權力於一身。民運當然盡可以從暴露專制政權的角
度,「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地去開展「合法鬥爭」,而且還可將此幹
得有聲有色、轟轟烈烈。但是,若據此便以為專制制度下的法律解釋
僅僅只是靠的鐵的邏輯力量,其專制政權運作真是靠的它所公開頒佈
法律條文,那就未免太過書生氣十足了。

民運要批判和摒棄「合法性拜物教」,就不能不首先弄清楚「合法」
與「非法」的關係。

任何人之於任何事,一涉及其合法與否,便首當其衝要面臨著兩個既
關聯又獨立的問題﹕(一)合(違)哪條法?(二)合(違)誰的
法?可見,合法與否,總是要具體地落腳到某一相應的法律條文的。
而法又分子法母法,子法均歸母法管。任何具體的法律,通過一層層
法網階梯,最終統統受制於憲法。憲法是一國之最高母法。那麼若
問﹕在憲法之上還有沒有一個「法」亦即母法的「母法」呢?就法律
條文來看,應該是沒有了;但若就法律源泉來看,則還有,這就是憲
法的立法精神。

由此便又涉及到上述第二個問題即﹕合(違)了誰的法?譬如,你
說,示威遊行、抗議政府是基本人權,而它則說,你是在擾亂治安、
實施動亂;你說,成立反對黨並沒有違憲,而它則說你挑戰中共就是
顛覆國家政權,是刑事犯罪。於是問題就來了﹕今天在中國,這個
法、這個憲、以及你是否違反了它,究竟由誰說了算?須知,所謂合
法鬥爭,難道不是你至多只能囿於各類具體的法律條文去鬥?難道不
是你頂多可鬥到憲法條文?在這裡,倘若你還試圖對法律、尤其是對
憲法作出自己的解釋,那麼,無論你實際上意識到與否,你都不得不
去涉及國家之立憲精神這一領域了。而一涉及到「釋法」,尤其是
「釋憲」這一領域,也就實際上超出了任何所謂「合法鬥爭」的範
圍。因為在此,你已無任何法律條文可尋。

在這裡,一切所謂某種行為之是否合法的提問,不僅是一個蒼白無力
的天真的提問,而且在邏輯上還是一種二律背反。因為,連最高母法
的憲法都要源自立法精神,都得體現立法精神,都可根據立法精神來
修改,那這立法精神本身還需要合乎哪條「法」呢?若說它需要符合
其自身,那豈非同義反復?由此可見,在此,法律本身已不能說明任
何問題,法律之神已達其魔力的極限。

在這裡,一切政治的、軍事的、外交的、經濟的、行政的、媒體的、
乃至街頭抗爭的、密謀政變的等等、等等手段的調動和應用,實際上
都具有「合法」與「非法」之兩種意義或曰兩種可能性﹕它端賴其最
終由誰、根據何種立法精神來制定憲法及其統轄下的一系列子法了。
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完全可以這麼說,這裡之最終決定何謂「合
法」、何謂「非法」者,是政治上、乃至軍事上的強者和贏家﹕這從
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因在與國會派的內戰中敗北而被捕受審上斷頭台
可以看出;從我國1898年戊戌變法失敗後皇帝被軟禁、聖旨變「非
法」可以看出;從1976年的所謂「一舉粉碎『四人幫』」、乃至1989
年的「槍指揮黨」、軟禁中共總書記等中共歷次宮廷政變中也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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