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日報》(1999年7月16日)報導,一名在深圳寶安開廠的 港商因妨礙司法而被處拘留15天。然而細看報導內容,我們不由得懷 疑﹕究竟是該港商妨礙司法,還是司法部門野蠻執法、侵犯人權? 報上說,該港商「蠻橫地要求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可見,司法人員 執行任務時沒有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人家哪裡知道你是誰?如今 中國假冒偽劣東西太多了,人們不得不防。即使明知道你是司法人 員,你也應該出示證件﹕誰知道你是不是執行公務?是不是假公務之 名報私人仇恨?嚴格來說,不要說你沒有帶證件,即使帶了證件而不 主動出示,也是違反規定的,應該給予處分。但在中國,這種野蠻執 法的現象太普遍了,即使你告到法院也沒用。 看來,這位港商是懂法的,知道利用合法權利保護自己。到底是香港 人,法律意識比內地人強得多。而那些所謂的執法人員卻是不懂法而 野蠻執法。事實上中國所有的執法人員大多如此。結果,這位港商要 求對方出示證件的合理要求沒能達到,反而被當成一個罪狀而被「繩 之以法」了。拘留15天還算是客氣,打你一頓,你又能怎樣?當然, 對港商他們大概還不敢太放肆。要是內地老百姓,那可就慘了。在中 國,談何法治? 執法人員不懂、亂來,已經令人氣結,如今連報社都不懂,居然也把 那個合理要求當成罪狀,甚至加上「蠻橫」這個語詞,真是全國江山 一片黑了。我相信,那位港商當時的態度肯定不是和藹、低三下四 的﹕既然你行為不規範,他說話的聲音當然就大一些。香港人嘛,財 大氣粗,在香港又過慣了那種有法律保障的生活,沒想到,在內地卻 栽了跟斗,秀才遇到兵,有理講不清。明明是對方蠻橫執法,卻反過 來被說成是自己的合理要求「蠻橫」。香港人又怎麼樣?香港已經回 歸了,也是中共的天下。好在你不是美國人,這陣子中國人對美國人 的脾氣大著哩。你要是美國人,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揍一頓再說,然 後就說「誤打」。你可以說是誤打,我不可以說是誤打? 也好在報社不懂或不查,才把這個侵犯人權的事實暴露了出來。中國 政府總是不承認有侵犯人權的事。這回倒好,自己暴露了出來,而且 自己還不知道「出事」。中國有很多侵犯人權的事,連當局自己都沒 認識到那些事是侵犯了人權,又怎麼會承認呢?至於普通老百姓,法 律意識也不夠,往往吃了虧還不知道,就算知道,也沒辦法﹕你能跟 無產階級專政(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對抗? 報紙上還說,該港商「堅持自己是該電子廠的第一債權人,有權過問 執行情況」。這本來也是對的,卻同樣被當成了「蠻橫」地對抗無產 階級專政的言行,罪加一等。 事實是﹕不是那位港商「蠻橫」地「妨礙司法」,而且執法人員「擅 權」地「侵犯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