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憲法推行法治,實現民主,就是憲政。 憲政民主是人類歷史上比較成熟的民主制度。部落社會有原始民主, 古代希臘有城邦民主。這些都是直接民主,每一個社會成員直接參 與,多數決定。直接民主操作簡單,缺乏制衡機制,有時一哄而起的 決定成了多數人的暴政。古希臘的大思想家蘇格拉底就是被一哄而起 的決定處死的。憲政民主是以直接民主為基礎的間接民主,即代議民 主。民主的保證是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而不是簡單的多數決定。 憲政的實行有賴於憲法,無論是成文憲法或不成文憲法,總之必須有 憲法。但有了憲法不一定能實行憲政。當代世界上,150多個國家有 憲法,其中只有3分之1的國家能夠不同程度地實行憲政。在先進國 家,立憲的過程和實行憲政的過程是一致的;後來,相當多的國家有 憲法而沒有憲政。研究憲法和憲政的關係,特別是研究有了憲法如何 過渡到憲政的問題,是當代政治中的重大課題。 世界歷史進入近代,一些先進國家在經濟工業化的同時走向政治民主 化;在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產生了憲法。17世紀的英國,資本主義的 私有財產制度和契約關係已經確立,資產階級要求自由民主,但時時 受到君主專制的壓制和威脅,於是發起立憲運動。18世紀的美國和法 國,繼之而起。當事實上出現了民主政治的要求,或具備民主政治的 條件之時,才需要憲法;有了憲法,又進一步促進和鞏固民主政治。 憲法不能產生民主,但它能保證和發展民主。民主的制度化、法律 化,以憲法確認的民主就是憲政。憲政的實施不是從頭腦中構思、在 紙面上設計憲法開始,相反,憲法的產生必須以現實中的一定程度的 民主為前提。 先進國家從政治民主化到立憲,從立憲到實行憲政,是自然歷史過 程。後來的國家往往只是接受結果,沒有創造前提。在缺乏民主的條 件下,競相仿效立憲,從外部引進了憲法並寄希望於一部憲法帶來一 國憲政,都是不成功的。因為憲法不是從本國的土壤中產生的;產生 了,還是沒有發生作用的土壤。 民主是憲法產生的歷史前提,也是憲法存在的現實前提。立足於民主 社會的憲法才有實行憲政的效力。1946年國民黨在大陸頒佈的《中華 民國憲法》並沒有實行憲政,未幾又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 款》凍結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居然被一個《臨時條款》所 凍結,這是憲法史上的笑話。40多年後,台灣的報禁、黨禁被衝破, 國民黨不得不放棄一黨專權,事實上走向民主,才又回歸《中華民國 憲法》。 中國大陸也是有憲法而沒有憲政,其原因就在於立憲的過程缺乏相應 的民主化。毛澤東在批評國民黨的時候說﹕「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 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 後,頒佈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中國則不然。…… 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735頁)毛澤東所 說,除了蘇聯那一點之外,都是對的;批評國民黨在「尚無民主政治 的事實」的條件下忙於立憲,也屬應當。但共產黨革命成功之後,還 是在「尚無民主政治的事實」的條件下忙於立憲;《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頒佈了4部之多,依然沒有憲政,甚至將閹割了的憲法條文充 當反民主的工具。 中國達到憲政的距離還相當遙遠,存在的問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 次,憲法與憲法精神不一致;第二個層次,現實又與憲法不一致。這 就是說,憲法不能充分體現憲法精神;而不能充分體現憲法精神的憲 法又沒有在現實中兌現。走向憲政民主,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一 條是,首先修改憲法,或重新制定憲法,然後以一部完美的憲法為根 據來實行憲政。這是從修憲到行憲的道路。另一條是,首先力求現有 憲法的兌現,然後根據實際需要修改憲法,不斷增加憲法精神。這是 從行憲到修憲的道路。從達到憲政的最終目標來說,重要的是解決第 一個層次的問題,必須創制一部能夠規範憲政的憲法;從達到目標的 途徑來說,必須從第二個層次做起,首先是厲行憲法,有了一部能夠 兌現的憲法,不斷加以修改,逐步達於完美。所以,切實樹立憲法的 權威,只能走從行憲到修憲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