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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什麼樣的法治?
──法治叢談──

郭羅基

中國大陸又多了一個時新的口號,叫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
治國家」。這是中共15大提出的,然後修憲,載入憲法,以示鄭重其
事。《人民日報》的社論說﹕「黨的15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
國家』和過去所說的『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雖是一字之差,卻
反映了我們黨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認識的深化」。「法
制」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治」是說按照法律制度來治理國
家,有了法制還要求其實施。「法治」比「法制」,意義上較為完
整,但認識上「深化」不到哪裡去。「法制」有古代的法制和近代的
法制。同樣,「法治」也有古代的法治和近代的法治。「法治」與
「法治」無一字之差,卻有專制與民主之別。「依法治國」的法治,
究竟是什麼樣的法治?法治是相對於人治。人治與法治都是確立國家
的權威,但性質不同。

社會生活需要權威。沒有權威,社會成員不能進行有組織、有秩序的
活動。在很長的歷史時期中,一個人或幾個人成了至高無上的權威。
人類最早的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氏族家長便是天然的權威。進入階
級社會,產生了國家,君主、國王、皇帝掌握最高統治權,成為顯赫
的權威。到了近代民主社會,權威的性質發生了大變化,人格化的權
威被非人格化的權威所代替。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再是人,而是法;人
的權威也來自法。存在著人格化的權威,只要控制一個權威人物就可
以掌握政權,「挾天子以令諸侯」。或者,體現權威的人物一死,人
亡政息,往往爆發社會危機,「城頭變幻大王旗」。確立了法的權
威,是不可輕易顛覆的,社會就在穩定中發展。不管是誰當總統、首
相,不管怎樣上台下台,不管換了多少代,「人物全非,江山依
舊」。以人為權威的政治是人治,以法為權威的政治是法治。人治並
非沒有法,法治也離不開人;根本的區別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還是
法的權威在人之上。

法治有兩種。古代的人治社會中,就有人主張法治。即使是人治的社
會,有法比沒有法好。法治多少可以防止統治者治國的主觀隨意性,
在歷史上具有進步意義。亞里斯多德就認為法治優於人治。中國先秦
的法家是法治的積極倡導者。但古代的法治不過是君主治國的一種方
法。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用嚴刑峻法來統治老百姓。古人以為「王子
犯法與庶民同罪」就了不起了。假如王本人犯法呢?根本不可能發生
這種問題,因為法是王手中的工具,王非但不服從法,而且王的意志
就是法,「言出法隨」。這種法治還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近代的法
治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任何政黨具有法律
之上的特權。美國18世紀的著名政論家潘恩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
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是國王。」(《常識》)前
一種法治是專制的法治,後一種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專制的法治是
把法當作工具,以人為權威,用法進行統治(rule by law);民主
的法治是以法為權威,一切人服從於法,實行法的統治(rule of
law)。

中共11屆3中全會提出,在進行改革開放的同時,「加強社會主義民
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毛澤東在「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和
尚打傘,無法無天」局面,發生了轉變。20年來,經濟改革有了長足
進展,政治改革卻在原地踏步。中共領導人將「法制」改為「法
治」,自以為一字之差認識就有了「深化」。其實,認識上真正需要
深化的是,究竟實行民主的法治、還是專制的法治?究竟以法為權
威、還是把法當工具?

實行民主的法治、以法為權威與一黨專權是不相容的。一黨專權是黨
治,黨治的實質也是人治。1989年天安門示威運動期間,鄧小平一個
人作決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五個人中3個贊成,就可以作出戒
嚴、開槍的決定,完全是蔑視法律的行為。

專制的法治是政治權力凌駕於法之上,法是當權者用法來治老百姓
的。民主的法治是法凌駕於政治權力之上,法首先是治當權者的,然
後才能要求老百姓來服從。

如果還是把法律當作工具,用來對付老百姓,所謂「依法治國」不過
是依法治民。這是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的翻版。

如果以法律為權威,凌駕於政治權力之上,那麼「依法治國」首先是
依法治官。能夠依法治民不一定能依法治官;能夠依法治官必能依法
治民。

中國政府常常高喊「穩定壓倒一切」。法治社會是不用擔心不穩定
的;老是擔心不穩定,就因為沒有法治。穩定是需要的,但不穩定的
因素在哪裡?就在3,000萬人的官僚隊伍以及官僚隊伍的貪贓枉法、
橫行不法。大陸的老百姓說﹕如果把當官的個個都抓起來,可能有冤
枉的;如果一個間一個抓起來,肯定有漏網的。吏治敗壞到了極點,
勢必官逼民反。不穩定的根源就在於權力機關的腐敗,維護穩定的根
本措施是以法律制約權力。

「依法治國」當然比無法無天要好一點,但好不了多少,因為不能不
問,究竟是專制的法治還是民主的法治?最後落實到一點,究竟是依
法治民,還是依法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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