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到一種議論說:中國的人權還是有進步的,例如,現在人們可以 在街上罵共產黨領導人,20年前就不敢。說到魏京生在大陸時因會見 美國官員而被捕,就有人告訴我說:「這種言論自由在今天的中國已 經不錯了。更多的出風頭、會美國官員的自由我是不需要的。需要這 種超中國的言論自由的只是極少數人。」 我倒是有點不同看法。我和這位仁兄的分歧,不在於過去20年中國的 人權是否有進步,也不在於我們庸人是不是需要會見美國官員或記者 的自由。咱倆的不同是:他認為這「極少數人」不妨關在監獄裡,免 得大家撈錢時心神不寧﹔鄙人則認為應該支持需要這種自由的少數 人,這是對我們庸人確實需要的那丁點兒自由的最好保護。 這其實是一個別人早已討論過的問題。我還是請早已過世的大師兄易 卜生出山。大師兄曾經說過:「擁有自由的人如果不把自由作為尋求 的目的,那麼他所擁有的只是一堆死的和沒有靈魂的東西。自由的精 義在於這一事實:當你尋求時,它就成長。如果有人停止這一戰鬥, 並說,『現在我擁有自由了!』那他只是表明他已經喪失了自由,正 是由於這句話。」怎麼理解易卜生的這段話呢? 我們所能夠擁有的,都是這樣或那樣具體的自由:戀愛自由、離婚自 由、欣賞《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的自由,等等。這些具體的自由,是 自由的本質(或本質上的自由)在某一特定時空的表現。而本質上的 自由,比起這樣或那樣具體的自由,含有無限豐富的(可能也是尚未 實現的)多樣性。如果我們以這些具體的自由為滿足,那我們就剝奪 了自己在新的時空中尋求自由本質的新表現的機會,並失去那種在反 抗社會束縛中體認本質上的自由的昇華性的感覺。 舉個具體的例子。美國憲法有10條(第1至第10)保護民權的修正 案,又稱「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這10條,現在是神 聖得不得了。可是當年提出時,反對的人們,包括美國「憲法之父」 詹姆斯.麥迪遜。想不通吧,麥迪遜怎麼會反對「權利法案」呢?原 來,他認為自由是不能羅列的;將自由編號羅列,實際上是對本質上 的自由的一種限制,似乎自由只有這幾種,這會阻礙人們追求新的自 由。反對派的意見,被採納在第9修正案裡:憲法裡編號羅列的權利 並不意味著人民沒有別的權利。美國人享受著中國人民還要努力爭取 的前8條修正案的非常不錯的自由(第10條與民權無關),但更重要 的是﹕他們還有追求這8條修正案之外的權利的自由。 人家那叫哲學。這就是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或佛(《金剛 經》)說的「如來說第一波羅密,即非第一波羅密,是名第一波羅 密。」或我大師兄的震撼了「5.4」時的中國的讜言大論:「在家 裡,人們不再關心自由,他們感興趣的只是這種或那種自由──這種 多一點,或那種少一點,按黨派的觀點調整。令我痛苦的就是這種庸 俗、這種公眾討論中的平民化。」 根據這一哲學,一個國家是否自由,不在於我這樣的庸人幸福地享受 著這種或那種「已經不錯」的自由,而恰恰在於是否允許魏京生們爭 取會見美國官員或記者的自由。大師兄筆下的司鐸曼醫生(劇本《國 民公敵》)說:「真理的正常壽命,我怎麼說呢,平均是17或18年, 最多20年,很少有更長的。但是這麼老的真理,總是薄得怕人。我告 訴你,這類食物,沒有好營養。」許多「自由」的壽命,是不是也只 有這麼長?有人為能聽到20年前有危險的話而洋洋自得。50年代罵蘇 聯,當反革命抓。敢罵的人,是在爭取自由。到70年代,人人罵北極 熊。可是這種自由裡,已經沒有滋補膽氣的營養。事實上,隔三岔五 的大會、小會都有人帶頭高叫,「打倒蘇修!」20年前,你和魏京生 一起批判鄧小平,是爭取自由的英雄。15年前,你對北京小羊羔們扛 出的「小平您好」的橫幅嗤之以鼻,可算是有獨立思想。10年前, 「6.4」之前,你敢從真實地址在網上罵共產黨,也不失為一條漢 子。現在你說「我敢在公開場合罵江澤民」?如果這就是你要的全部 「自由」,我們要對此伸個小手指,還是朝下的。 有人會說:我跟江老板無冤無仇,我不要這種自由!同意,同意,我 也未必要這種自由。但是別的你要不要?性愛自由要不要?你不要, 我要。性愛自由也是要作為目的尋求的。在我看來,大陸是否有性愛 自由,不在於大家享受著已經不錯的戀愛自由,而在於是否可以爭取 離婚自由,讓范曾「6.4」後逃巴黎,不用借無法離婚的口實。在二 次大戰後離婚相當自由的美國,是否有性愛自由,就要看是否有欣賞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的自由。如果不是《花花公子》創辦人海夫納 之流的不懈的鬥爭,終於使最高法院在1959年為此書開禁,兄弟哪能 在上、下學的公車上大模大樣地閱讀?而當美國在今天成了一個處女 和妓女在道德上平等的社會後,保持貞操也就成了追求性愛自由的一 種表現。 魯迅說,愛情至上者射出的子彈,也像革命者的子彈一樣致命。說不 定哪天總設計師的女兒,也像雷根總統的千金,上上《花花公子》拍 幾張藝術照。就為這麼點欣賞的自由,我就要倒用魯爺的話,就是要 支持有些人的會見美國官員或記者的自由。我們需要可以爭取自由的 自由! 【附註】「這種或那種自由」的原文是「自由」的複數liberties,
在本文題目中被譯為「自由度」。題目中的「自由」,相當於the
liberty,即抽象的本質上的自由。(本文初稿在4年前曾貼於ACT。 1998年11月13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