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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錯誤的法令 政治鬥爭的工具

楊聰榮

馬來西亞的政治角力,在前副首相安華被當局以《內部安全法》
(Internal Security Act)拘捕之後,已經告一個段落。安華的盟友
也同樣以《內安法》被捕。安華的妻子也被威脅隨時可能被捕。在缺
乏強勢領導的情況下,想要推倒馬哈迪的所謂改革運動,大概很難繼
續日前的勢頭。這個冷戰時期遺留下來的《內安法》,又一次被有效
地用來對付反對派,繼續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安華是否犯了馬國的刑事罪,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安華利用群眾
大會發表政治宣言的做法,還算是公民社會中表達意見的正常方式。
而當局卻以嚴厲的《內安法》控罪。這項法令剝奪一個人應有的公平
和公開審訊的權利,而且可以被無限期拘留,警方無須提供證據,也
沒有必須經過司法程序的壓力,對於鎮壓反對派最為有效。以從事國
際人權運動而著稱的馬國意見領袖,也是國際公平世界運動主席的詹
德拉(Chandra Muzaffar)教授就明白表示,這次運用《內安法》逮捕
安華是沒有基礎的,因為政府如果認為集會未經許可,或是言論逾越
某一層次,它可運用其它法律來對付他們,沒有需要動用到嚴厲的
《內安法》。

《內安法》是馬來西亞在1960年即將宣佈結束緊急狀態的時候通過的
法令,原意是要來對付共產黨的。而緊急狀態是因為要圍剿馬共而實
行的。對於當時的馬來西亞而言,共產黨武裝叛變困擾多年,遠非
「冷戰」二字可以形容。因此這個法案的通過並沒有引起太大的反
對。但是這個法案授權給當局可以拘捕疑犯、而不須要經過司法程
序,拘留期可達兩年,或是無限期延長,明顯是個侵犯人權的法令。
在共產黨威脅消失之後,《內安法》卻一再被用來對付政治異己人
士。

《內安法》雖然是英國殖民統治者留給馬來西亞的「禮物」,新加坡
也有同樣性質的法律,但考慮法令通過的時代背景,則可以說,其來
源和美國在1950年代的《麥卡鍚法案》如出一轍,都是反共時代的產
物。美國的《麥卡鍚法案》授權給美國情治單位,不受約束地對各界
進行思想檢查,造成無數迫害人權的事件,還是記憶猶新的事。然而
在被稱為美國盟友的亞洲國家,也都有性質類似的法令,只是名稱不
一。例如泰國的《反共產黨法》、印尼的《叛國條例》、菲律賓及台
灣的《戒嚴法》,都是同樣性質的法律。

這種非常時期的法令,因為授與當權者太大的權力,如果保留下來,
鮮少不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這種現象在上述各國都曾經出現過。只
是馬來西亞的《內安法》一直沒有改變,近年來且被一再使用。在每
年的美國國會《人權報告》及國際赦免組織的《人權報告書》中,馬
國以《內安法》危害人權,一直是反覆出現的課題。

馬來西亞《內安法》的確是執政者的殺手(金間),翻開馬國現代政
治史,曾經因為《內安法》而被關的異見人士不可勝數,包括反對黨
領袖、爭取華文教育人士、伊斯蘭教激進派、向馬來人傳教的教會人
士以及工會人士等,甚至包括執政的巫統的高層人士。這些人之所以
會被放在置在同一個扣留營中,只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公開發表和
當局不同的意見。

《內安法》不只扣留的問題。由於扣留審訊不受任何約束,很容易有
弊端產生。在1987年因為爭取華文教育而被以《內安法》拘禁445天
的柯嘉遜博士,事後寫下他的經歷。他所描述的種種拷打刑求、反覆
盤問的殘酷虐待方式,可以比擬古拉格集中營,叫人看了毛骨悚然。
70年代領導學生運動的馬大教授賽胡欣.阿里,因《內安法》被拘禁
6年,其著作《兩副面孔》(Dua Wajah)也印證獄中種種虐待手法的慘
無人道。

儘管《內安法》惡名昭彰,而且國內、外一再有把它廢除的呼聲,但
是執政當局始終不為所動,而且加以惡用。值得注意的是,現在當權
的馬哈迪,也曾經一度被捕;但是他當權之後,卻似乎無意廢除這個
違反人權的法令,並且在當政期間,一再把它當作自己樹立權威的尚
方寶劍之一。最近的一個著名例子是逮捕反對黨的領袖林冠英。在一
樁涉及政治高層的強暴案中,由於高官沒事,受害人反而拘禁,林冠
英因而批評了法庭的「雙重標準」,竟被根據《內安法》以「質疑馬
來西亞司法公正性」入罪。林冠英現在是國際赦免組織積極營救的對
象。

安華及其盟友這次被當局以《內安法》拘捕,就政治角力而言,勝負
已見分曉。但是以《內安法》施行逮捕,卻再度引起國際上對於馬來
西亞人權問題的注意。《內安法》顯然是個時代錯誤的法令,遺留到
現在只突顯出執政當局沒有實行民主的誠心。馬來西亞的經驗提醒我
們,惡法亦法,要立一個惡法容易,要把它除去卻很困難。凡是為了
一時的政治目的而削減人權的法律,都有這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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