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出去」既為既定政策,我應該遵行國際人權標準,並將 │ │ 其國內法化,否則故步自封將葬送優勢。 │ └────────────────────────────┘ 前天,藉著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高級專員(等於主席)瑪麗.羅賓遜 夫人見面的機會,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副總理錢其琛分別宣佈:中 國下個月將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柯林頓訪問北京之 前,中國已經如此宣佈過一次。這回又宣佈一次。而這還只是「答 應」簽署而已,以後還有「真正」簽署,以及人大的通過和其它批准 程序,每一步都是人權公關的良機。中國人權外交技巧之日益成熟, 由此可見一斑。 公關歸公關,這件事本身仍然是可喜的發展。江澤民和羅賓遜夫人見 面時,大談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之餘,仍 然指出發展經濟和解決溫飽問題是首要之事。錢其琛並且特別「讚 賞」羅賓遜同等重視所有人權的說法,矜持之中,不無有針對過去傾 向於亞洲價值的說法尋找下台階的味道。其實,諸人權不可分割之說 由來已久,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已再度重申,並不自羅賓遜夫 人始。但是一個一黨獨裁政權肯下功夫為自己找下台階,無疑是值得 鼓勵的事。比較值得注意的反而是其它後繼動作,例如簽署之後批准 的時間表(去年簽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今仍未批 准),例如對公約中哪些條款提出保留,例如是否也簽署容許個別公 民向聯合國投訴的第1號議定書等。至於向聯合國遞交人權報告以及 公約的執行,還是更以後的事。 這件事最大的意義是把中國的人權問題國際化。如果,中國政府將來 表明接受該公約第41條,人權就不再只是中國自身的「家務事」,其 它國家可以對之提出侵犯人權的指控。除此之外,該公約之下的專家 監督委員會在審查中國的人權報告時,中國或國際的人權團體並將可 以提出批評質疑的反報告。除了某些罪行如滅絕種族之外,目前聯合 國人權體系主要依賴的仍然是事實的曝光和世界輿論的壓力。但是中 國佔全球總人口的5分之1,任何有利於中國人權生長的發展都不能不 有某種歷史意義,尤其是在「亞洲價值」之說曾經盛極一時的亞洲。 針對台灣而言,這件事也有它的意義: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一員, 是不是就可以自外於上文所提到的兩條公約所代表的國際人權標準 呢?曾經有政府官員說過,我們已經不在聯合國體系之內,因此不必 ……云云,完全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太久了,連一 本代表國際人權標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彙編》都要等到年底才會由民 間團體出版。朝野既不熟悉國際人權標準,也很少有人去想這件事。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幾點很值得提供政府和社會的參考與省思: 第一,台灣已經在1967年簽署過上述兩個公約,並已簽署並批准了其 它六個。 第二,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8條,即使一個國家只簽署(但 未批准)了國際條約,該國仍然不能做出任何違反該公約的行為。換 言之,仍須接受國際標準的約束,除非該國明白聲明退出各該公約。 第三,國民黨政權1971年退出聯合國,並沒有聲明廢棄各該公約。事 實上,當時政府的聲明是:「……仍當一本當年參加聯合國之初衷, 循守《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目標與原則……」。《聯合國憲章》有 關人權的宣示正是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其所衍生的數十條國際人權公約 之所本。 當然,台灣可以繼續以「比中國好」作為不在人權上更努力推展的藉 口。但是中國是人權記錄最糟的國家之一,「比中國好」並不是什麼 光榮的事。10年前解嚴時國民黨所解凍的一些人權應該只是台灣推展 人權的灘頭陣地。台灣既然信誓旦旦地要「走出去」,開始瞭解並遵 守國際人權標準(例如將之國內法化)應該是合理明智的下一步。面 對北京日臻技巧的人權外交和人權公關,這樣做也將是對國際社會極 佳的宣示。(經作者同意,本文轉載自台灣人權促進會的網頁。原發 表於《中國時報》,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