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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肅戎能一狀告到聯合國嗎?

黃文雄

前立法院長梁肅戎日前召開記者會,就他被列為政治偵防對象一事展
開抗爭。他並且說,如果抗爭無效,他將聯合前行政院長郝柏村、前
司法院長林洋港和前監察院長陳履安,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控
訴,「不達目的,絕不終止」。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一員,卻不應因此自外於國際人權標準。這是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一貫立場,也是台權會計劃推動的人權法案的主
旨。台灣是民主國家,如果有公民想向聯合國控訴政府,不管不同的
人對所控訴的主題看法如何,原則上是值得鼓勵的事。如果控訴成
功,政府固然沒有面子,但梁前院長卻無疑可以召開另一次記者會,
光光彩彩地宣佈勝利。如此正可以證明台灣是一個不同於中國的民主
國家。政府之失正是整個台灣之得。權衡輕重,利弊判然。

問題是,在什麼條件之下,梁肅戎才能告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台
灣,這將是個史無前例的大工程。梁先生如果真的要「不達目的,絕
不終止」,則他的苦心孤詣和堅決不拔恐怕需要一些解釋,才能為國
人所欣賞讚佩。

梁先生所能據以提出控訴的最適當的國際人權標準是《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 這個公約有一個 「隨意協定」
(optional protocol),容許個人向聯合國投訴侵犯人權的事件。這
個協定的簽約國可以決定是要「保留」還是加入,所以叫做「隨
意」。

中華民國已經簽署ICCPR。這對梁先生來講,是個利多。可惜有兩個
困難。第一、當時中華民國只簽署而未批准。第二、中華民國也沒加
入那個容許個人投訴的隨意協定。當時如此關懷人權的梁先生為什麼
沒有或無能聯合其他立委向「自由中國」的「層峰」爭取這兩點。這
個問題只能請梁先生自己解答。

但是針對這兩點而言,倒不是沒有挽回之道。梁先生仍然可以串連民
間,說服政府,加簽那個隨意協定,並促請立法院批准。比較困難而
精彩的反而是下一步。

如此簽署批准的國際公約只在國內有效。(香港就早已在1991年把
ICCPR「國內法化」,而北京只不過答應今年秋天要簽署)。梁先生
如果要能告到聯合國,台灣還有一道把公約送到聯合國「存置」
(deposit)的手續。台灣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也不是聯合國附屬機構
或國際法庭協定的一員,根據該ICCPR第48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
下,台灣只能由聯合國大會「邀請」,才能成為有效的簽約國之
一。


聰明老成如梁先生,想來不會沒想到台灣如果有這個舉動,將如何使
北京暴跳如雷。聰明老成如梁先生,想來也不會沒想到台灣這個請求
將如何使全球各國面對一個道德難局:台灣又不是要求加入聯合國。
台灣只不過是想遵守國際人權標準,成為國際道德共同體(moral
community)的一員。全球各國究竟該聽任北京勒索?還是秉持人權無
疆界的理念?梁先生和讀者可以自己推測。

這是前文用苦心孤詣來形容梁先生的原因。欽佩之餘,筆者只有一個
遺憾。梁先生擔任立法院長時,有一段時間他老人家的盟友郝柏村先
生是行政院長,林洋港先生是司法院長,陳履安先生是監察院長。堪
稱是無敵的「鐵四角」。他們四位當時如果也和今天的梁先生那樣地
為維護人權而深謀遠慮,為台灣而勇往直前,梁老說不定明天就可以
起程去聯合國了。話說回來,「遲來比沒來好」。如果梁老的苦心孤
詣正如筆者的推想,我們難道不該加入他的計劃,共同戮力以赴?
(本文轉載自《台灣人權電子報》第1期1998年9月15日。該電子報的
網址是http://tahr.yam.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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