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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林頓與陳希同互相羨慕

張偉國

才一個多月前,柯林頓攜妻女訪問中國,刻意吸引媒體以轉移輿論焦
點對他性醜聞的關注。那時的他的確光芒四射,簡直就是一個世紀寵
兒,似乎也達到了他登上總統寶座後的獲得民意支持的最高點。然而
他畢竟還是一個受監督和制約的美國總統,躲得過初一,終於躲不過
十五──還是要面對美國的司法審查,坦白自己難以啟齒的婚外情。
美國人民儘管依然肯定他的施政能力,但卻絕不恭維他的私德。他讓
世界最有權威的美國總統職位蒙受了前所未有的恥辱。

不過,通過柯林頓的醜聞調查,我們也就看到了美國貨真價實的司法
獨立和輿論監督。不要說違犯法律的一般人,就是權力最大的總統,
也可以成為懷疑對象、成為被告接受司法調查;一旦罪名成立,甚至
還要被議會彈劾。在這方面,柯林頓並沒有超越或凌駕法律之上的特
權,可說是真正體現了中國人民所嚮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
制精神。所以,從某種角度看,柯林頓的付出名譽傷害代價,恰恰證
明了美國權力制衡與監督的真實性。

也許是因為他前不久「成功」訪問了中國,為柯林頓惋惜的人,難免
會想﹕如果柯林頓的這種事情發生在中國,如果柯林頓是中國的第一
把手,那麼,他非但無需面對大陪審團、接受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向
全國人民公開承認自己的行為有錯誤,就是司法機關、輿論媒體也不
敢對他的醜聞流露絲毫的不滿之意,相反,只能是維護他的絕對權威
的工具、喉舌。不要說現在還活著的當權者,就是已經作古的像毛澤
東這樣的大色魔、周恩來這樣被稱為紅朝宰相的權術家、鄧小平這樣
殺人不眨眼的獨裁者,新聞媒體對他們都不敢有半句微辭。柯林頓一
定會羨慕陳希同,在下台之前還是那麼「威武勇猛」,……真可惜自
己生錯了地方!

這兩年,號稱地位已經穩固的江澤民也開始喊出「要依法治國」的口
號。然而,從中共最近對於陳希同案件的判處來看,中國的「法制」
簡直形同虛設﹕不僅在實體上為服務政治鬥爭而避重就輕、定性錯
誤,而且在程序上違犯了中共自己制訂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甚
至以所謂涉及個人「隱私」迴避了本案的公開審理。但我們發現,恰
恰是陳希同本人在最後有電視台轉播的法庭宣判時,當庭叫喊「我有
話要說」。如果比較一下,我們將十分有趣地發現,柯林頓倒是以個
人隱私要求終止司法調查的,在最尊重個人隱私權利的美國,總統卻
不得不坦白自己的隱私;在最沒有個人隱私權利的中國,法庭卻以個
人隱私為由迴避對特權人物的公開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以陳
希同案涉及個人隱私,堂而皇之地給中共找了一個秘密審判的理由。
如果說有一千條理由可以證明陳希同案件應該公開審判的話,那麼,
中共的司法機構只要找到一個借口就可以對陳希同秘密審判。這實際
上證明了中共「法制」的徹頭徹尾的虛偽性。但是,江澤民要實行所
謂的「依法治國」,就必須正視法庭對陳希同案件進行秘密審判的後
果﹕法制如果不能體現或維護社會的公正與正義,那就只能是獨裁專
制的御用工具;如果建設良好的法制要堅持不懈的話,破壞法制則在
一念之間。

試想一下,如果這個案件是在法制健全的美國審理,陳希同只能有陪
審團和法官獨立地依法作出判決。他的基本人權可以受到保障。在法
庭審理過程中他可以有為自己辯護的充分機會和權利。同樣,新聞媒
體也可以自由報導這一案件的幕後背景……。陳希同如果看到柯林頓
醜聞案的調查過程,也許會由衷地感嘆﹕如果自己也是美國人的話,
他就不至於被江澤民上海幫糟蹋到如此狼狽不堪的地步。其實,不但
陳希同案件在美國不會如此審理,就是他的那種罪行本身,在美國這
樣的法制社會中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他如果真的是一個美國的政治
家,他就無法躲避法律制度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制約,就不可能擁有
為所欲為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講,陳希同不僅是權力鬥爭的犧牲
品,實際上他也是中共沒有法制和沒有新聞自由的犧牲品。

在中國,雖然名義上長期以來一直有著「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
制傳統,但是當權者不管是過去的封建皇帝、還是當今的主席、總書
記,都有不受法律監督、制約的特權。毛澤東公開表明,自己是「和
尚打傘,無法無天」,對法制採取虛無主義的態度予以全盤否定。文
革結束後,鄧小平自己也承認毛澤東的那種錯誤,在實行法制的西方
社會是不可能發生的。所以在改革開放的同時,他也提出了要加強民
主與法制建設的口號。那些受過文革迫害的中共領導人,雖然切實感
受到建設法制的重要性,但是在社會實踐中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回到
人治的軌道中去了。最明顯不過的是,由鄧小平、彭真開始延續至今
的所謂「從重從快」的「嚴打」、「6.4」的血腥鎮壓、以及迄今
為止對異議人士的鎮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江澤民一面簽署聯合國
的《國際人權公約》,一面卻公然踐踏它所保護的公民基本人權。這
到底是中共當權者受到既得利益的局限,還是舊的一黨專政傳統慣性
使然,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比較柯林頓如何面對醜聞和北京對陳希同
案件的處理,或許對人們尋找出真實的原因有所啟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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